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2023
4.1 环境景观
4.1.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山水形胜、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田园风光、历史驳岸、古树名木等自然人文景观。
4.1.2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与传统生产生活相关的设施、场所和景观。
条文说明
4.1.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山水形胜、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田园风光、历史驳岸、古树名木等自然人文景观是其形成、发展、演变依赖的基础性条件,也是体现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的重要载体,应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保护,并提出相应保护措施和具体管控要求。
4.1.2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活态遗产,是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空间。传统的生产场所、生活空间和地域文化景观是当地生产生活方式、社会礼仪制度等传统文化的物质载体,应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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