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202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2 建(构)筑物

5.2.1 历史文化街区应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分类采取修缮、改善、保留、整治等措施。
5.2.2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应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历史风貌协调。
5.2.3 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整治、拆除、重建,应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
5.2.4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肌理等,应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风貌协调。
5.2.5 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物的使用,应根据居民当代生活需求,改善内部设施,确保安全、合理利用。
5.2.6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标志牌、户外广告牌、招牌、空调室外机等设施不应破坏建筑外观和景观环境。历史建筑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条文说明
5.2.1 建(构)筑物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利用的主要对象,也是街区传统肌理和历史风貌的核心构成要素,街区内各类建设活动及使用行为均可能对街区的传统肌理和历史风貌造成影响,因此对于街区内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采用针对性的措施,历史建筑应以修缮为主,传统风貌建筑应以改善为主,对其他建筑根据其对街区风貌的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保留、整治等措施。
5.2.2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保护真实的历史风貌,应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新建、扩建。基于民生改善的要求,因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确需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位置、规模、形式应符合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2.3 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通过整治或拆除等方式,使其符合街区风貌保护要求。拆除分为拆除重建和拆除不建两类。拆除重建时,新的建筑必须与历史风貌相协调。拆除不建时,应开辟为公共绿地、室外健身场所、小型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提高街区的公共环境品质和设施水平。
5.2.4 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目的是在核心保护范围与现代建设区之间形成景观和风貌上必要的缓冲与过渡,营造良好的遗产环境。因此,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肌理等应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5.2.5 历史文化街区中建筑的合理使用是加强街区活态保护和促进街区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引导内容。街区内建筑的使用和功能变更应符合保护利用的要求。在确保安全和历史风貌保护的前提下,可通过建筑内部设施的改善,合理满足居民对现代生活的需求。
5.2.6 历史文化街区内增建设施在满足现代生活需求的同时,设施的形式、风格、挂设方式应符合保护要求,并与街区历史风貌相协调。设施建设应尽可能采取可逆的工程措施,避免对街区内传统风貌建筑、传统构件造成永久性破坏。历史建筑除既有的传统招幌、广告牌匾外,不得额外设置户外广告。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