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砌体结构的评定
5.7.1 既有砌体结构存在下列问题时,应进行罕遇地震抗震鉴定和偶然作用下抗倒塌能力的评定:
1 存在砌筑方法问题;
2 存在砌筑构造问题;
3 存在结构构造问题;
4 存在严重砌筑质量问题。
5.7.2 既有砌体抵抗罕遇地震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时可不考虑存在严重问题构件的抗震作用。
5.7.3 既有砌体结构在爆炸和碰撞等偶然作用下的抗倒塌能力,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评定:
1 可能遭受爆炸和碰撞直接影响的砌筑构件,部分或完全丧失承载力;
2 进行结构剩余构件抗倒塌或连续倒塌能力的评定。
5.7.4 砌筑构件受压承载力的分项系数可按下列方法分析确定:
1 在作用效应的可靠指标βS为2.05时,构件承载力的可靠指标βR不宜小于3.0;
2 构件承载力的变异系数δR宜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方法分析确定;
3 当缺少试验数据时,构件受压承载力的变异系数δR可取0.17;
4 砌筑构件受压承载力的分项系数应按本标准式 (3.6.10-2)计算确定。
5.7.5 砌筑构件受剪承载力的分项系数可按下列方法分析确定:
1 当作用效应的可靠指标βS为2.05时,构件承载力的可靠指标βR不宜小于3.0;
2 构件承载力的变异系数δR,V宜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方法分析确定;
3 当缺少试验数据时,构件受剪承载力的变异系数δR,V可取0.20;
4 砌筑构件受剪承载力的分项系数应按本标准式 (3.6.10-2)计算确定。
5.7.6 使用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时,构件承载力计算公式中的强度参数可取实测强度的代表值。
5.7.7 既有砌体结构宜按本标准第4.8节的规定进行多遇地震的抗震适用性评定。
5.7.8 在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适用性的评定时,层间位移应通过计算确定。
5.7.9 直接受到环境侵蚀或化学物质侵蚀影响的砌筑块材,当存在未受影响的同品种和同强度等级的砌筑块材时,可采用下列回弹测试方法估计受到侵蚀影响砌筑块材的剩余使用年数:
1 受到侵蚀影响和未受侵蚀影响的砌筑块材应分别进行回弹测试,并应以回弹测试的平均值作为代表值。
2 当受到侵蚀影响砌筑块材的回弹代表值明显低于未受侵蚀影响砌筑块材的回弹代表值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分析:
1)受到侵蚀影响砌筑块材的回弹代表值与未受侵蚀影响砌筑块材的回弹代表值的比值可记为ζ;
2)受到侵蚀影响砌筑块材的实际受侵蚀影响年数可记为t1。
3 受到侵蚀影响砌筑块材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的总年数t2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t2——按线性规律预估受到侵蚀影响砌筑块材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的年数;
t1——砌筑块材受侵蚀影响的实际年数;
ζ——回弹代表值的比值,小于1.0。
4 受到侵蚀影响砌筑块材的剩余使用年数t3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t3——受到侵蚀影响砌筑块材的剩余使用年数估计值。
5.7.10 遭受冻融和硫酸盐侵蚀影响的砌筑块材,可采用取样比对快速检验的方法推定剩余使用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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