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钢材的力学性能
6.2.1 结构构件钢材的力学性能可分为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和冲击功等检测分项。
6.2.2 当发现结构中的钢材存在下列状况时,应对钢材力学性能进行检验:
1 钢材有分层或层状撕裂;
2 钢材有非金属夹杂或夹层;
3 钢材有明显的偏析;
4 钢材检验资料缺失或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等。
6.2.3 当工程尚有与结构同批的钢材时,可将其加工成试件,进行钢材力学性能检验;当工程没有与结构同批的钢材时,可在构件上截取试样,进行钢材力学性能检验。
6.2.4 在构件上截取试样检验钢材力学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等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2个;
2)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 228.1的有关规定。
2 冷弯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2个;
2)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GB/T 232和 《焊接接头弯曲试验方法》GB/T 2653的有关规定。
3 冲击韧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3个;
2)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 229和 《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方法》GB/T 2650的有关规定。
4 抗层状撕裂性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3个;
2)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的有关规定。
6.2.5 当检验结果与调查获得的钢材力学性能参数或有关钢材产品标准的规定不相符时,可加倍抽样进行检验。
6.2.6 从构件选取试样时,钢材的强度等级和钢材的品种可采用表面硬度或直读光谱法进行辅助检测。钢材表面硬度的检测操作应符合本标准附录N的规定。
6.2.7 发现明显的偏析、受到灾害的影响或需要了解钢材化学成分时,应进行钢材化学成分的分析。
6.2.8 钢材化学成分的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 222的有关规定;
2 进行过力学性能分析的试样可作为钢材化学成分分析的试样;
3 分析的操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金属材料 顶锻试验方法》YB/T 5293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检验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进行评定。
6.2.9 既有结构缺少钢材力学性能的数据时,应采取下列方法进行测试:
1 钢材的品种和强度等级可采用表面硬度附加直读光谱法进行判别;
2 每一品种钢材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1组;
3 检验得到的最小值或钢材屈服强度标准值可作为分析用数据。
6.2.10 既有钢结构取样难度较大时,也可采用表面硬度法附加直读光谱法判定钢材的强度等级。结构验算时,材料强度的取值不宜大于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强度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