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风荷载
9.3.1 对风荷载敏感的既有建筑轻型围护结构宜对基本风压、瞬时风的动力系数或分项系数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
9.3.2 轻型围护结构的风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由重现期50年调整为100年。
9.3.3 在按本标准第9.3.2条进行调整时,风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1 风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γQ,W——风荷载的分项系数;
βS——作用效应的可靠指标,可为2.05;
δW——风压概率分布的变异系数。
2 风压统计分布的均值和其对应的标准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参数计算确定。
3 基本风压可作为风压概率分布的均值,风压统计分布均值对应的标准差经过调整可作为风压概率分布均值的标准差。
4 风压概率分布的变异系数可用风压概率分布均值的标准差除以风压概率分布的均值计算确定。
5 当计算得到的分项系数小于1.5时,风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5。
9.3.4 轻型围护结构的瞬时风计算风压值,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wks——瞬时风计算风压值;
βz——瞬时风的动力系数;
μsl——风荷载体型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确定;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确定;
w0s——瞬时风的基本风压。
9.3.5 50年基准期10m高处瞬时风的基本风压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应对当地气象台站统计数据调整后确定;
2 当缺乏50年的统计数据时,可依据短期统计数据,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方法推算;
3 可取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基本风压的2.3倍~2.6倍作为当地瞬时风对应的基本风压。
9.3.6 瞬时风的动力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Q的方法确定。
9.3.7 当采用了瞬时风的计算风压值和动力系数后,轻型围护结构风荷载的系数可为1.4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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