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6.1 一般规定

16.1.1 运营调度中心应具备日常运营及事故或灾害发生时的应急指挥功能,并可实现对线路上运行的列车、车站和车场实施统一调度指挥。
16.1.2 运营调度中心宜具备行车调度、电力调度基本功能,并可根据需要设置防灾调度、维修调度及票务管理等功能。
16.1.3 运营调度中心的行车调度应实现对运行列车的集中监视,可实现列车运行监控和车场调度工作。
16.1.4 运营调度中心电力调度应实现线路电力系统的集中监视,并应具有电力调度管理功能。
16.1.5 当运营调度中心具有乘客信息管理功能时,宜实现车站、车辆上各类信息的集中采集和发布。
16.1.6 当运营调度中心具有防灾调度功能时,可接收全线的事故、灾害信息,也可实现全线灾害报警系统的监控管理。
16.1.7 当运营调度中心具有票务管理功能时,可对线路的车票进行统计和财务集中核算等业务,也可对售检票系统设备进行监视和控制。
16.1.8 当运营调度中心具有维修调度功能时,应包括日常维修和应急处理能力,以及组织线路抢险和救援能力。
16.1.9 运营调度中心应根据轻轨交通规模确定运营调度中心的规模和运作管理模式。与轻轨交通运营和管理无关的功能不宜纳入运营调度中心。
条文说明
16.1.9 根据线路敷设方式的不同,所设置的运营指挥系统的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对运营调度中心的功能需求也不同。因此,运营调度中心设置时根据运营监管的需求,确定中心的总体规模、运营管理方式,使运营调度中心达到规划有序、便于使用、经济合理,避免不顾实际需求,盲目追求大而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