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XF/T3019-2023
9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9.1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将营业厅、厨房、可燃物品仓库、消防控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空调机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纳入防火巡查检查重点对象。
9.2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的管理:
a)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b)餐饮场所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c)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准许使用燃气;
d)不应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设施;
e)使用明火的厨房区域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f)使用燃气的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及独立的事故通风系统,通风系统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联动;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建筑内燃气阀组接口部位宜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g)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h)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i)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j)厨房及公共区域的油烟管道应根据油烟积聚情况合理确定油烟管道清洗频次,但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k)餐饮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总阀门;
l)厨房应配备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店员及厨房员工应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9.3 营业厅、超市的管理:
a)摊位、货柜等不应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不应遮挡或影响消防设施和器材正常使用;
b)营业厅、超市内部设置的储藏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结合营业区域消防设施的设置加装必要的火灾探测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电气线路应进行穿管保护;
c)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d)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不应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大功率烹饪器具不应超过线路负荷。
9.4 密室逃脱类、剧本杀娱乐场所的管理:
a)不应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以及使用易燃可燃物挂件、塑料仿真植物、模型道具、器具;
b)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GB51348的规定,布景使用的电气设备、灯具及镇流器与易燃可燃装修装饰、道具应保持安全距离;
c)应在明显部位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并在游戏开始前向顾客告知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d)设置的道具、布景不应堵塞、遮挡安全出口,不应占用疏散通道,设置门禁系统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应符合7.4的规定;
e)场所为营造氛围设置的暗室、暗门不应影响紧急情况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正常工作;
f)发生火灾时,场所的密码锁、电子锁应能通过监控室一键启动全部开锁。
9.5 电影院观众厅在电影放映前,应播放消防宣传片,告知观众防火注意事项、疏散逃生知识和路线。
9.6 密室逃脱类、剧本杀类娱乐场所,电影院观众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功能,并应在火灾发生初期将音响、画面切换至火灾警报和疏散指示状态。
9.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准许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烟花,节日彩灯等电气设施线路敷设在可燃物表面或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9.8 儿童游艺、校外培训机构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儿童游乐设施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9.9 冰雪活动场所不应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不应采用液氨作制冷剂。
9.10 展厅布展时用于搭建和装修展台的材料均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确需使用的少量可燃材料,应进行阻燃处理,展位、展台等不应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9.11 仓储场所的管理:
a)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核对物品种类和性质,不准许擅自改变仓储场所的库房布局、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
b)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并符合XF1131对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
c)不应使用芯材为易燃、可燃材料的金属夹芯板搭建、分隔仓储场所;
d)仓储场所内部不应设置员工宿舍;
e)除为满足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等附属库房外,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不准许设置其他易燃、可燃物品库房。
9.12 冷藏室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穿越或敷设在保温层表面的电气线路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9.13 变配电室内不应堆放可燃杂物,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电柜、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配电室工作人员应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配电线路正常供电。
9.14 消防水泵房内不应堆放杂物,不准许无关人员进入泵房和操作泵房内设备,不准许擅自启停设备和阀门,巡检、维保人员进出水泵房宜进行人员登记。
9.15 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的单间储油间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柴油发电机房内的柴油发电机应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启动试验一次,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9.16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并能够联动控制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
9.17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通信机房的防火分隔及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火灾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和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
9.18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应符合第11章的规定。
9.19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外,尚应符合GB/T40248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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