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XF/T3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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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0.1 大型商业综合体招商招租时,应充分考虑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特殊要求,并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准入机制。
10.2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建立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明确奖惩范围、类型,定期公示奖惩结果。
10.3 大型商业综合体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及时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
10.4 大型商业综合体宜采用消防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等先进消防技术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10.5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10.6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的防火分隔应确保完好有效。
10.7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不准许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展示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应采取措施禁止外来人员携带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建筑内。
10.8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部使用的宣传条幅、广告牌、仿真绿植等临时性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
10.9 办公区、员工休息室和宿舍等区域不准许使用明火加热食品,未处于使用状态的用电设备应及时切断电源。
10.10 建筑垃圾、可燃杂物等应及时清理,不准许堆放在屋顶、楼梯间、前室、疏散走道、地下室、设备用房、电缆井、管道井、放映机房等区域。
10.11 不准许增设夹层、隔间用作员工宿舍或人员休息区域。
10.12 防火隔间、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内部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障碍物。
10.13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采取的措施:
    a)应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b)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及时修复;
    c)在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该建筑的有效措施;
    d)不准许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e)不准许在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准许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
    f)对于使用难燃外墙保温材料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不准许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10.14 汽车库不应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规模,汽车出入口设置的电动起降杆,应具备断电自动开启功能。
10.15 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应优先独立设置在室外,与其他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室内时,应满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灭火救援等消防安全要求,并应加强巡查巡防或采取安排专人值守、加装自动断电、视频监控等措施,光伏系统、储能系统、充电桩等新能源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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