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XF/T3019-2023
12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2.1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12.2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电工应熟练掌握确保消防电源正常工作以及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12.3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a)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场所营业期间不准许进行动火作业;用火、动火作业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b)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采用石膏板等不燃材料与周边区域进行分隔;
c)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d)动火作业现场应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以及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接火盆、挡火板等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e)建筑内不准许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
12.4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a)采购的电气、电热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b)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
c)电热汀取暖器、暖风机、对流式电暖气、电热膜取暖器等电气取暖设备的配电回路应设置与电气取暖设备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d)电源插座、照明开关不应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
e)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f)节日期间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显示屏、灯箱、用电设备等不应超过电气线路载荷能力;
g)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m;
h)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不准许超负荷运行;
i)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j)电气线路故障,应及时停用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k)每日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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