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XF/T3019-202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8 消防安全考核和奖惩

18.1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明确考核奖惩的实施主体、内容和办法。
18.2 消防安全考核应逐级进行,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员工进行考核,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商户进行考核。
18.3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火灾隐患整改率、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应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纳入大型商业综合体相关单位、部门、人员业绩考核体系。
18.4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给予责任单位、部门或人员相应处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