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NB/T1088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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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联动控制

6.4.1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应分别由专用的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控制。
6.4.2 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的联动触发信号可由防护区域内的火灾探测器直接提供,也可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发出联动控制信号。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信号。
    2 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电动防火阀。
    3 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4 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可设定不大于30s的延迟喷射时间。
    5 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的同时,启动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6 组合分配系统应首先开启相应防护区域的选择阀,然后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
6.4.3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应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及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上设置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
6.4.4 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启动及喷放各阶段的联动控制及系统的反馈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2 选择阀的动作信号。
    3 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
    4 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故障信号。
6.4.5 在防护区域内设有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系统,其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工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条文说明
6.4.2 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接收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需为任一防护区域内设置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其他类型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首次报警信号;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需为同一防护区域内与首次报警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相邻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
    对于继电保护盘室、通信室、油罐室等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建议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对于有人值守的中控室等,则建议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延时不大于30s后启动防护区的气体灭火装置。
6.4.4 为满足水电站“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运行要求,将“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故障信号”增加到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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