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202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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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  防灭火专项设计内容
    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可根据矿井实际情况予以增减。延伸新水平、开采新采(盘)区、采煤方法或通风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修订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一)矿井概况(重点说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煤质、瓦斯、煤尘、煤的自燃倾向性、自然发火期、地温、开拓开采情况、矿井通风、历史发火情况、火区、矿井周边煤矿等)。
    (二)矿井火灾危险性分析(包括内因火灾危险性分析和外因火灾危险性分析)。
    (三)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体系(包括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层自然发火期、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煤层自然发火预兆预警值的确定)。
    (四)矿井火灾监测系统(包括束管火灾监测系统、人工采样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其他监测系统)。
    (五)矿井防灭火系统及设施(包括自然发火综合防治系统、消防洒水系统、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和防火构筑物)。
    (六)内因火灾防治技术方案(包括工作面“进回风巷道”防灭火技术方案、工作面安装期间防灭火技术方案、工作面回采期间防灭火技术方案、工作面回撤期间防灭火技术方案、工作面推进缓慢期间防灭火技术方案和已封闭采空区自然发火防治方案)。
    (七)外因火灾防治技术方案(包括机电设备火灾防治方案、电缆火灾防治方案、带式输送机火灾防治方案、油脂及其他可燃物品火灾防治方案、电气焊及火工品火灾防治方案、井下爆破引发火灾防治方案、无轨胶轮车火灾防治方案和其他外因火灾防治方案)。
    (八)火区治理(包括火区治理技术方案、井下封闭火区日常管理和火区启封)。
    (九)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十)火灾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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