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50034-2024
3.2 照明光源
3.2.1 光源应根据使用场所光色、启动时间、电磁干扰等要求进行选择。
3.2.2 照明设计应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 灯具安装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LED光源、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
2 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场所宜采用LED光源、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大功率细管径形直管荧光灯;
3 重点照明宜采用LED光源、小功率陶瓷金属卤化物灯;
4 室外照明场所宜采用LED光源、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
5 照明设计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对电磁干扰有严格要求,且其他光源无法满足的特殊场所除外。
3.2.3 照明设计应根据识别光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
3.2.4 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
3.2.5 选用的LED灯的电气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ED灯输入功率与额定值之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5W时,其偏差不应大于0.5W;
2)额定功率大于5W时,其偏差不应大于额定值的10%。
2 LED灯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表3.2.5的规定。
3 正常工作条件下,LED灯在距离1m处噪声的A计权等效声级不应大于24dB。
4 LED灯的谐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第1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的有关规定。
5 LED灯的启动冲击电流峰值不应大于40A,持续时间应小于1ms。
3.2.6 选用的LED灯的光度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ED灯的初始光通量不应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且不应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其工作3000h的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96%,6000h的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92%。
2 LED灯的初始光效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定向LED灯的初始光效值不应低于表3.2.6-1的规定。
注:当LED灯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时,其初始光效值可降低10lm/W。
2)定向LED灯的初始光效值不应低于表3.2.6-2的规定。
注:当LED灯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时,其初始光效值可降低10l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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