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建筑运行维护技术标准 GB/T5145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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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室内环境

7.2.1 医院建筑室内环境噪声实测值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限制要求,房间噪声超标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7.2.2 医院建筑房间实际照明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的相关规定,照明质量不满足要求时,应检查原因并进行整改。
7.2.3 设有空调装置的房间夏季空调设定温度不宜低于设计值,冬季空调设定温度不宜高于设计值。
7.2.4 设有湿度控制装置的特殊功能房间,房间湿度宜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设定。
7.2.5 室内空气二氧化碳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卫生标准》GB/T 17094的有关规定,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开启房间通风装置(包括空调新风系统)。
7.2.6 有压力要求的房间(或区域)应根据使用要求调整和控制送(新)、排风量,维持与相邻房间的压力梯度。
7.2.7 洁净手术部用房室内噪声、照度、温度、相对湿度及压力梯度等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的有关规定。
7.2.8 医院建筑洁净用房空气中悬浮粒子浓度应满足洁净用房等级所对应的空气洁净度要求,普通空调房间可吸入颗粒物PM10日平均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
7.2.9 医院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的有关规定。
7.2.10 医院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规定的方法对室内空气污染物进行检测,没有工艺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场所的检测结果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的规定;
    2 医院建筑运行过程中没有工艺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场所的空气污染物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规定。
7.2.11 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医疗特种用水各项水质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2.12 医院建筑内产生电离辐射场所的照射水平、公众照射剂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7.2.13 除放射性因素外,医院建筑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有关规定。
7.2.14 设备用房通风换气(或空调)装置应定期开启,经常有人停留的设备附属用房应提供新风。
7.2.15 医院建筑应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应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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