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建筑运行维护技术标准 GB/T5145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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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室外环境

7.3.1 医院建筑废气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医学检查室、放射治疗室、病理取材室、检验科、传染病病房等含有害微生物、有害气溶胶、有毒有害污染物质场所的排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味处理,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
    3 锅炉烟囱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
    4 医院厨房油烟应经过净化后排放,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的有关规定。
7.3.2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7.3.3 医院建筑反射光、夜间照明及广告照明等对临近建筑造成光污染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其对室内环境的影响。
7.3.4 室外交通宜实现人车分流,平时应保持急救通道标识清晰完整,急救通道应畅通、救护车位置不得被占用。
7.3.5 绿化用地应根据气候特征选择植物,并应及时修剪枝叶。
7.3.6 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应规范,室外绿化宜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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