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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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室外消火栓系统

5.3.1 整体改造时,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3.2 局部改造时,当原有的室外消火栓布置除数量外能满足现行规范其他要求,而仅需要按照现行规范增加室外消火栓数量且存在困难时,可采取在室外增设室内消火栓的方式,增设的室内消火栓数量应补足原有室外消火栓不足的数量。
    【说明】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要求,现行国家相关标准与以前的版本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动:
    1 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 2 个,室外消火栓距建筑消防扑救面不宜大于40m;
    2 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 5m 且不宜大于40m。
    局部改造时,当原有的室外消火栓布置满足其他规范要求,而仅需要按照上述要求增加室外消火栓且存在困难时,可室外位置设置室内消火栓,在室外补设的室内消火栓数量是补足室外消火栓不足的数量。
5.3.3 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满足现行标准中相关要求的改造工程,具备改造条件时,可增设高压或临时高压室外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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