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施要求 DB63/T2286-2024
5.1 一般规定
5.1.1 电化学储能电站所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与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的燃烧特性、环境条件、设置场所的面积和空间净高、使用人员特征、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防护目标等相适应,满足电站防火、控火、早期灭火、防烟、排烟、排热等需要,并应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5.1.2 电化学储能电站重点防火部位主要包含消防控制室、储能电池预制舱、储能变流器(PCS)室、配电装置室、二次设备室(含继电器及通信室)、油浸变压器(室)、生产综合楼及消防泵房等区域,电站建(构)筑物的消防设施设置应遵循GB 51048、GB 55037、GB 55036和GB 50229的有关规定,电站消防设施配置见附录A。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5 消防设施技术要求
- 下一节:5.2 消防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