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施要求 DB63/T228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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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消防灭火系统

5.2.1 消防给水系统
5.2.1.1 电化学储能电站内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GB 55036和GB 50974的有关规定。
5.2.1.2 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最大用水量计算。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最大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b)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1.00 h;
    c)其他功能区域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GB 50974的规定。
5.2.1.3 储能电池预制舱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宜在场地内路边均匀布置,间距不应大于60m;
    b)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应符合灭火救援要求,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不应少于4支,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c)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
    d)室外消火栓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e)配电装置区域附近宜配备喷雾水枪;
    f)站区应设置专用消防室(箱),配置消防水带、水枪和消防扳手;
    g)室外消火栓宜具备物联功能,在缺水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报警上传。
5.2.2 自动灭火系统
5.2.2.1 储能电池预制舱等电池设备间内应设置具备降温、抑爆、灭火功能的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灭火系统应满足扑灭电池明火且不复燃的要求,系统类型、流量、压力、喷头布置方式等技术参数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模块级电池实体火灾模拟试验验证,试验方法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注:目前常用于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的灭火系统有全氟己酮、液氮、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细水雾、气溶胶等。
5.2.2.2 自动灭火系统在发生热失控情况下,应满足持续抑制热失控扩散不少于30min,抑制复燃时间不少于24h的要求。
5.2.2.3 自动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联动控制等功能。
5.2.2.4 自动灭火系统控制组件在接收到预警信号或火灾信号后,应根据既定灭火策略自动启动灭火系统。预制舱内火灾预警、探测及联动功能可采取如下控制策略:
    a)当一个复合气体探测设备第一阈值告警时,由电池管理系统关闭空调、启动风机,并跳开舱级PCS断路器、簇级继电器;
    b)当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到相关信号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联动打开门禁系统,并启动灭火系统:
    1)当一个复合气体探测设备检测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第一阈值、一个感温探测器动作且舱级PCS断路器跳闸;
    2)当一个感温探测器和一个感烟探测器同时动作且舱级PCS断路器跳闸;
    c)当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到相关信号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联动打开门禁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启动灭火系统进行防火:当两个复合气体探测设备检测的可燃气体浓度均达到第二阈值(一般为舱内电池模块发生剧烈热失控时的浓度值)且判断舱级PCS断路器跳闸;
    d)当舱级PCS断路器拒跳时,由消防远程集中监控中心(以下简称“集控中心”)人工远程视频判断火灾,通过消防监控后台远程应急启动灭火系统进行灭火,同时打开门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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