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商业娱乐新业态消防技术导则(试行)
3.3 基于火灾风险分类的消防技术基本要求
3.3.1 场所火灾风险类别为三类的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所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
2 场所的室内装修含其附设的固定装饰物和大型道具(视为固定家具)的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场所内采用的安全防护材料不得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材料;
3 场所设于商业综合体内时,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宜按实际使用人数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取较大值执行。
4 场所的安全疏散距离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其它建筑”执行。
5 场所内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宜采用固定措施。
6 疏散门,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不得设置遮挡、误导人员视线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装饰物,疏散通道上空不得悬挂可能遮挡人员视线的物体及其他可燃物,疏散通道侧墙和顶部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
7 场所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中“商店、商店建筑”执行。室内消火栓箱内宜增设消防软管卷盘,喷头不宜采用隐蔽式洒水喷头,建筑灭火器配置不应低于中危险级。
8 场所内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9 配电线路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消防配电线路的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0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应选用冷光源的照明灯具,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10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应选用冷光源的照明灯具,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11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灯具、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12 场所内疏散指示灯具应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原则确定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
13 建筑内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1x。建筑内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1x。
14 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末端配电箱宜设置电弧故障火灾探测器、剩余电流探测器或线路温度探测器等装置。
15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备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源监控系统。
16 场所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音响、画面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17 设于既有建筑内的场所的消防设施等级不应低于原建筑的消防设施等级。
【条文解析】基于此类场所的人员为清醒状态但不熟悉环境、火灾增长率在中速、慢速的情况,虽然场所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场所,但如套用“其它公共场所”的要求会降低消防安全性,不能保证场所火灾增长率保持在中速及以下水平,因此明确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并要求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措施中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不应低于所在建筑本身楼板耐火极限要求。
3.3.2 场所火灾风险类别为二类的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消防设计除应满足本导则第3.3.1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所所在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无可开启外窗且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风险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应按相关规范的规定在建筑的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排烟排热设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顶层的排烟排热设施的面积应按设置区域地面面积的2%确定,且不得小于3.0㎡。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排烟排热设施,单个排烟排热设施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间距不宜大于20m,下沿距室内地坪的高度不宜小于楼层高度的1/2。
3)设置在顶层或有外墙的场所,当有隔声要求无法设置排烟排热设施时,可在同一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设置。
4)排烟排热设施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和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机械排烟场所设有可开启外窗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可计入排烟排热设施面积;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的开启面积,应按开启扇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场所内部应结合场所特点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窗)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划分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面积不宜超过400㎡。
4 场所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考虑房间隔墙及影响疏散的固定隔断阻挡)不应大于15米。
5 场所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当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距离不应大于3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距离不应大于15米。当场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6 场所房间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置1个:
1)设置在地上楼层,建筑面积不大于75㎡。
2)设置在地下一层(含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
7 场所内室内装修含其附设的固定装饰物和大型道具(视为固定家具)的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相关规定。
8 设于既有建筑内的场所应利用原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当原建筑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应增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9 场所内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相关规定。符合局部应用系统设置条件的场所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与原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时,可不增加原建筑室内消防系统的设计流量。喷头不应采用隐蔽式洒水喷头且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10 场所内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建筑灭火器。
11 下列二类火灾风险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当房间为无可开启外窗(或设固定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或多个无可开启外窗房间总面积大于或等于200㎡);当房间为有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100㎡;
2)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的场所。
12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的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其排烟系统设计除了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2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的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其排烟系统设计除了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时应设置排烟口,房间面积小于或等于50㎡时宜设置排烟口;内走道均应设置排烟口,且其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
2)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条、第4.6.4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其中第4.6.3条第1款有关排烟量的计算可按《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以下简称《指南》第7.2.29条执行);当房间面积均小于50㎡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但内走道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指南》第7.2.25条的规定。
3)内走道和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当采用机械补风时,该场所(含内走道和房间等)不应与其他区域共用补风系统。
13 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场所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低于1小时。
14 场所内火灾报警联动应设置“一键开锁”装置(包括但不限于门禁、电子锁、机械锁等影响疏散的锁具,推门式外开门除外)。
15 场所所在建筑主体应设置具有切断场所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非消防电源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当非电气火灾需要切断正常照明时,宜在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动作时切断,利于人员的疏散。
16 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条文解析】对比三类火灾风险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本条在场所设置位置、防火分隔、防火单元划分、疏散设计、装修材料、消防设施等方面明确了需要加强的设计原则。根据场所特点进一步划分面积较小的独立防火单元,能有效控制火灾发展规模及速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且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门,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现行规范对此类场所的疏散距离无针对性要求,如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其它建筑”执行则疏散要求过低,结合英国BS9999:2017《建筑物设计、管理及使用中的消防安全一实施规范》(Fire safety in the design,management and use of buildings-Code of practice)标准中相对应风险概况所允许最大疏散距离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表5.5.17对疏散距离的要求,明确了此类场所疏散距离控制要求;考虑到此类场所的特点及风险概况,房间设置1个疏散门的条件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5.15条也做了适当加强提高;此类场所室内火灾负荷较大、电线线路较多,装修材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相关规定实行,在场所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及自动报警系统时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也不能降级。采用无窗房间的应提高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或安装能被击破的观察窗。
3.3.3 场所火灾风险类别为一类的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满足本导则第3.3.2条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及规定中有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
【条文解析】一类火灾风险场所的所有消防设计内容,包括场所设置位置、防火分隔、防火单元划分、疏散距离、装修材料、消防设施等,均应按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及规定中有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设计。
3.3.4 由多种使用功能组成的同一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或同一新业态场所可作为多种功能使用,当不同使用功能之间未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且火灾风险分类较高场所占本防火分区(或防火单元)建筑面积比例超过10%时或超过300㎡时,应按照消防要求较高的部分确定整个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
【条文解析】《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1.1条明确同一建筑内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部分新业态场所将多种使用功能组合在同一场所内,如小型剧场和餐厅组合,演出(娱乐功能)和餐厅组合等等,多种功能的组合,有效地吸引了客流,但也带来了新的火灾危险。当多种功能之间无法采取或未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时,应按照消防要求较高的部分确定整个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避免用消防要求较低的使用功能申报,而实际按消防要求较高的功能使用,比如用餐厅、咖啡厅申报,实际带有演出、卡拉OK等消防要求较高的歌舞娱乐功能。
3.3.5 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部委)、行业及地方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及规定中有关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确保儿童活动用房的公共区域至少有一处靠外墙并设置消防救援口等可供消防救援用的设施。
3.3.6 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应满足所在建筑不同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并不受所在建筑或所在建筑其他营业场所停止营业的影响。
【条文解析】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大多分布在繁华地段的写字楼和商圈内,对于主体商业营业结束后,仍需对外经营的,如桌面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可能通宵经营,其安全疏散不应受主体商业和其他营业场所停止营业的影响,并应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3.3.7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等,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3.3.8 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内风管、桥架等的包覆或装饰材料、绝热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且不应降低其防火性能或影响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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