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 DG/TJ08-245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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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2.0.2 电动轮椅车 electric wheelchair
    以蓄电池为能源、电子装置控制驱动的动力轮椅车,作为残疾人移动的设备。
2.0.3 充电设施 charging facility
    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交流充电控制器、充电柜、换电柜和充电插座等。
2.0.4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  centralized charging and parking places of electric bicycles
    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或同时具备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分为停车场(棚)与停车库。
2.0.5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lot(shed)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6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在停车库内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物。包括地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封闭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敞开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2.0.7 地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高度超过该层净高1/2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2.0.8 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semi-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2.0.9 封闭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closed ground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单独建造的,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结构与设备系统及配套充电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2.0.10 敞开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open-type   ground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电动自行车停车的区域的围护部分,敞开面积超过四周外围护总面积的25%,敞开部分均匀布置在外围护上且其长度不小于围护周长的50%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建筑物。
条文说明
2.0.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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