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 DG/TJ08-245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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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0.1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乙级防火窗。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5.0.2 新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室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地面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²,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²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增加1.0倍。
5.0.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内的车辆应成组停放,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m,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25辆。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0.4 与建筑贴邻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贴邻部位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墙体,墙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5.0.5 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落地安装或安装在依靠车棚支撑而建的横向支撑物上,敞开部位1.6m范围内不应安装充电插座。
5.0.6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内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5.0.7 既有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库内新增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场所内如设有值班室,值班室应靠外墙设置,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值班室与电动自行车充电和停车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分隔;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
5.0.8 既有住宅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时,不应设置在与内天井连通的架空层内。当确需在与内天井不连通的架空层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设计要求应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5.0.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的规定,室内安装交流充电控制器的防火分区的控制,地下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²,地面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²。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本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m²,本标准为与国家标准一致,把这个面积适当缩小。
5.0.3 根据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的燃烧测试,在相邻两车之间采用一定的防火分隔,即使是挂一个防火毯、一个简单轻质隔墙,也能有效地阻止火灾蔓延。这里规定了组与组之间设置耐火分隔,不需要防火隔间。电动自行车停车棚也需设置耐火分隔。
5.0.5 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着火情况较非充电时多。停车棚敞开部位往往设置绿化或通道。为减少火灾带来的影响,侧面靠近敞开部位的两个车位不设置充电插座。因电动自行车车型长度为2.0m,敞开式地面车库(棚)进深一般大于2.0m,所以垂直于停车位的敞开部位满足1.6m 的规定(图1)。
5.0.6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为非采暖空间,与上部采暖空间楼板采用保温分隔,如保温材料设置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内,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
5.0.7 许多既有住宅小区内的非机动车库内设有值班室,如新增充电设施后,增加了火灾危险性。因此,本条对值班室的位置和构造提出了要求,以减少对值班人员的危害。
    新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一般不设置值班室。按本标准规定,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5.0.8 既有住宅小区在建筑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时,应不影响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发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当需要设置在既有建筑内的架空层时,架空层不应连通上部的内天井。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内天井完全分隔。当需要进入内天井打扫时,入口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利用建筑首层作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时,场所应具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所在场所与上层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 、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阻止火灾向上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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