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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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8.3.1 型式检验
部件的抽样基数不应少于附录A~附录N、附录P~附录T规定的样品数量的五倍。部件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
8.3.2 出厂检验
部件的抽样基数由生产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量自定,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样品数量结合表2和附录A~附录N、附录P~附录T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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