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9
5.2 电梯
5.2.1 多层及以上住宅每单元应设置电梯,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十二层以下(不包括十二层)应设置至少1台电梯。
2 除本标准第5.3.3条的情况外,十二层至十八层的高层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2台电梯。
3 十八层(不包括十八层)以上高层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2台电梯。
4 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厅应满足担架通行要求。
5 单元门厅、电梯厅净高不宜小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20m。
5.2.2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住宅的电梯设置除满足第5.2.1条规定外,其设置数量还应经过计算确定。
5.2.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5.2.4 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停靠。当住宅地下室设有汽车库或与小区汽车库连通时,每单元的所有电梯均应通至地下室。当住宅与小区汽车库不连通时,小区汽车库内应设有位置合理的电梯通至带有围护空间的室外地面。当地下室功能仅为自行车库或设备用房时,至少1台电梯应到达该楼层。
5.2.5 设置电梯的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1台无障碍电梯,每层均可直达户门。
1 十二层以下(不包括十二层)应设置至少1台电梯。
2 除本标准第5.3.3条的情况外,十二层至十八层的高层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2台电梯。
3 十八层(不包括十八层)以上高层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2台电梯。
4 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厅应满足担架通行要求。
5 单元门厅、电梯厅净高不宜小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20m。
5.2.2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住宅的电梯设置除满足第5.2.1条规定外,其设置数量还应经过计算确定。
5.2.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5.2.4 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停靠。当住宅地下室设有汽车库或与小区汽车库连通时,每单元的所有电梯均应通至地下室。当住宅与小区汽车库不连通时,小区汽车库内应设有位置合理的电梯通至带有围护空间的室外地面。当地下室功能仅为自行车库或设备用房时,至少1台电梯应到达该楼层。
5.2.5 设置电梯的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1台无障碍电梯,每层均可直达户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