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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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门窗

7.1.1 住宅分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且上端不应开气窗。
7.1.2 建筑外窗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242的相关规定。
7.1.3 住宅底层的外窗和阳台门、开向公共部位或走廊的窗以及外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小于2.0m时,应采取防卫措施。
7.1.4 临空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当设置凸窗时,其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0m。
    3 如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开启扇窗洞口处应有防护设施设置。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4 临空外窗处的防护设施设计宜与窗一体化设置。
7.1.5 套内门洞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户门不应小于1.00m,分户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卧室门不应小于0.95m。
    2 厨房门、单扇阳台门不应小于0.80m;卫生间门不应小于0.75m。
    3 贮藏室门不应小于0.70m。
7.1.6 套内门洞口高度,除贮藏室门洞口不应小于2.00m外,其余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10m,设有气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40m。
7.1.7 公共部位走廊的门的净宽应能满足消防疏散最小净宽的要求。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10m,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10m。首层疏散外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0m。套内面向公共部位、走廊或凹口的门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公共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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