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9
7.6 防火分隔构造
7.6.1 防火分隔的建筑构造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7.6.2 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与房间窗口之间,楼梯间与前室(合用前室)的窗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7.6.3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单元住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0m;小于1.0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0m的隔板。
7.6.4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7.6.5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设置全封闭的内天井。
7.6.2 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与房间窗口之间,楼梯间与前室(合用前室)的窗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7.6.3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单元住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0m;小于1.0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0m的隔板。
7.6.4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7.6.5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设置全封闭的内天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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