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9
8 技术经济指标
8.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套)。
3 套型分摊建筑面积(㎡/套)
4 套型阳台面积(㎡/套)。
5 套型其他面积(㎡/套)。
6 套型总建筑面积(㎡/套)。
7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8.0.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面积之和。
4 套型其他面积应等于套内凸窗、装饰性阳台、花池、空调室外机座板、结构板等面积之和。
5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套型阳台面积和套型其他面积之和。
6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8.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书房、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贮藏室、壁橱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各层所占使用面积的总和计入。
3 排烟道、通风道、管井等不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积尺寸计算;有内保温层的,应按内保温层靠室内侧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小于或等于1.5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大于1.50m小于2.20m的空间应按1/2计入使用面积;净高大于或等于2.2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7 当套内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m(含1.8m),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8m时,套内该阳台面积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否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
8 套型其他面积计算应符合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
8.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或幕墙时,应按保温层或幕墙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和套型其他面积。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套)。
3 套型分摊建筑面积(㎡/套)
4 套型阳台面积(㎡/套)。
5 套型其他面积(㎡/套)。
6 套型总建筑面积(㎡/套)。
7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8.0.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面积之和。
4 套型其他面积应等于套内凸窗、装饰性阳台、花池、空调室外机座板、结构板等面积之和。
5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套型阳台面积和套型其他面积之和。
6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8.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书房、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贮藏室、壁橱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各层所占使用面积的总和计入。
3 排烟道、通风道、管井等不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积尺寸计算;有内保温层的,应按内保温层靠室内侧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小于或等于1.5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大于1.50m小于2.20m的空间应按1/2计入使用面积;净高大于或等于2.2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7 当套内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m(含1.8m),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8m时,套内该阳台面积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否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
8 套型其他面积计算应符合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
8.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或幕墙时,应按保温层或幕墙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和套型其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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