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 GB/T4448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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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泡沫灭火系统

5.11.1 泡沫液储罐
5.11.1.1 罐体铭牌或标志牌上应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名称、型号、混合比、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和储量。
5.11.1.2 储罐的配件应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和压力表的状态应正常。
5.11.1.3 储罐及其配件存放位置和环境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
5.11.2 比例混合装置
5.11.2.1 混合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液流指示方向正确。
5.11.2.2 阀门应能灵活启闭,压力表外观完好、显示正确并符合设计要求。
5.11.3 泡沫产生器
5.11.3.1 泡沫产生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3.2 吸气孔、发泡网和暴露的泡沫喷射口,应无杂物进入或堵塞现象;泡沫出口附近不应有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碍物。
5.11.4 泡沫消火栓(箱)
5.11.4.1 配备的泡沫枪、水带应齐全,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工作压力满足设计要求。
5.11.4.2 外观正常,阀门应能灵活手动打开和关闭。
5.11.5 泡沫喷头
    喷头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气孔、发泡网无堵塞现象。喷头四周不应有阻挡泡沫喷射的障碍物,泡沫应能直接喷射到保护对象上。
5.11.6 系统功能
    应能按设定的控制方式正常启动泡沫灭火系统,系统启动后,泡沫消防水泵、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装置的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泡沫产生装置喷洒泡沫应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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