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 GB/T44481-2024
5.12 气体灭火系统
5.12.1 储存装置
5.12.1.1 储存容器应在有效的检验周期内,储存容器及其组件的固定应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
5.12.1.1 储存容器应在有效的检验周期内,储存容器及其组件的固定应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
5.12.1.2 灭火剂储存容器上应注明灭火剂的名称和编号,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和选择阀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牌且标示正确、清晰,选择阀应能灵活手动启闭。
5.12.1.3 具有压力显示功能的储存容器,压力表正面应朝向操作面且其压力显示应正常并处于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值内。
5.12.1.4 带有称重装置的储存容器,其称重装置应正常,并应有原始重量标记。
5.12.1.5 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在灭火剂的失重量达到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5.12.1.6 低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的制冷装置应正常运行,温度和压力的控制值应符合设定值。
5.12.1.7 储存容器的存放位置及环境应符合其安全、正常运行的要求。
5.12.1.8 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5.12.2 喷嘴
5.12.2 喷嘴
5.12.2.1 喷嘴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喷口方向应正确、无堵塞现象,喷嘴应有表示其型号、规格的永久性标志。
5.12.2.2 对于多尘或腐蚀性场所,喷嘴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5.12.3 气体灭火控制器
5.12.3 气体灭火控制器
5.12.3.1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5.3.3和5.3.5的要求。
5.12.3.2 自动、手动转换功能应正常;灭火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应能实现手动操作启动方式。
5.12.3.3 灭火控制方式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反馈信号显示应正确。
5.12.4 系统功能
5.12.4 系统功能
5.12.4.1 防护区内及其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和入口处的安全标志、紧急启/停按钮应正常。
5.12.4.2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5.12.4.3 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报警后的延时启动时间应符合设定值。
5.12.4.4 模拟启动试验和模拟喷气试验应符合 GB 50263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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