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
3.2 范围、性质与功能分区
3.2.1 确定风景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应确保景源特征与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2 应保持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的连续性。
3 应满足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4 应有利于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2.2 风景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界限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 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 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3.2.3 风景区的性质,应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确定。
3.2.4 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可表述风景区类型,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练。
3.2.5 功能分区规划应包括:明确具体对象与功能特征,划定功能区范围,确定管理原则和措施。功能分区应划分为特别保存区、风景游览区、风景恢复区、发展控制区、旅游服务区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5 功能分区规划应包括:明确具体对象与功能特征,划定功能区范围,确定管理原则和措施。功能分区应划分为特别保存区、风景游览区、风景恢复区、发展控制区、旅游服务区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景区内景观和生态价值突出,需要重点保护、涵养、维护的对象与地区,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特别保存区。
2 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风景游赏对象集中的地区,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
3 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修复、培育、抚育的对象与地区,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
4 乡村和城镇建设集中分布的地区,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发展控制区。
5 旅游服务设施集中的地区,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旅游服务区。
条文说明
3.2.1 确定风景区范围是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并时常成为难题。其主要原因是人均资源渐趋紧缺、资源利用具有多重性、所涉及的责权利关系须协调等因素在起作用。
由于规划确定的风景区范围,就是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所以确定范围的几项原则就显得相当重要。其中,对景源特征、景源价值、生态环境等应保障其完整性,不得因划界不当而有损害;对于一些历史悠久和社会因素丰富的风景区范围划定,应维护其历史特征,保持其社会发展的延续性,使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得以保存,并能永续利用;在对待地域单元矛盾时,应强调其相对独立性,不论是自然区、人文区、行政区、线状区等何种地域单元形式,在范围划定中均应考虑其相对独立性及其带来的主要状态关系;在对待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时,应分析所在地的环境因素对景源保护的需求、经济条件对开发利用的影响、社会背景对风景区管理的要求,综合考虑风景区与其社会辐射范围的供需关系,提出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范围。
在确定风景区范围时,有时会与既有行政区划发生矛盾,特别是一些原始性较强的山水景观又常处在既有行政区划的边缘或数个行政区划的交接部位,为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这些景源,可以不受既有行政区划的限制,在适当的行政主管支持和相关部门协同下,或适当调整行政区划,或适当协调责权利关系,探讨一种既合理又可行的风景区范围。在提出的方案中,要防止因“人一地”分家损害居民权益。
3.2.2 规划中的风景区范围和具体边界,必须有明确的标志物为依托,防止随意划界而导致现场无法立桩标界的行为。风景区的标界范围,是风景区规划建设管理中各种面积计量的基本依据,也是风景区总体规划水平及其可比性的基础,因而,强调面积计量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是十分必要的。
3.2.3、3.2.4 确定风景区性质是规划阶段的重要原则性问题之一,由于它涉及若干重大原则的论证,因此有时会成为各方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风景区性质表达方式虽然多样,但包含着特征、功能、级别三项基本内容,必要时可增加类型作为风景区性质表述内容。为了表达风景区的景观特征,不仅需要从景源评价结论中提取,还要考虑景源同其他资源间的关系,要参照现状分析中关于风景区发展优势和区位因素的论证;为了表达风景区的功能和级别特征,还将涉及风景区发展的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及其在相关范围、相关领域的战略地位,结合风景区的发展动力、发展对策和规划指导思想,拟定风景区的级别定位和功能选择;为了表达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CJJ/T 121,根据景源价值、特征及其保护管理要求确定。因此,风景区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典型景观特征及其游览特点,依据风景区的优势、矛盾和发展对策,依据规划原则和功能选择。
表述风景区性质的基本文字应该重点突出、准确精练。当争议论点较多时,可辅以重要观点的分期论述,并列于后。其中:景观的典型特征常分成若干个层次表达,最精练的一层仅用一句或若干词组:风景区的主要功能则常从下述七个方面演绎出本风景区的具体功能形式,它们是保护培育、文化传承、审美与认知、教育启智、科学研究、旅游休闲、经济与生产等;关于风景区的级别,已正式列入两级名单者其级别已肯定,而当规划者认定其有新意义者,也常称谓具有“某级”意义的“原级”风景区。对于尚未定级的风景区,规划者常称谓具有国家级、或省级、或市县级意义的风景区。
3.2.5 功能区划分是依据风景区资源对象的种类及其属性特征,并按土地利用方式来划分出相应类别的功能区。在同一个类型的功能区内,其保护利用原则和措施应基本一致,便于识别和管理,便于和其他规划分区相衔接。
本条规定的五种功能区及保护利用原则、措施,可以覆盖风景区范围内的各种土地利用方式,同国内外相关的功能区划分方法易于互接,因而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适用性。
功能区中特别保存区是应避免人为干扰的区域,可纳入生态红线。风景游览区是主要开展游览欣赏活动的区域,也是开展必要的景观建设的区域。风景恢复区是具有当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规划分区,现状景源较少但生态环境较好的区域应划入风景恢复区,它具有较多的恢复、修复、培育功能与特点,体现了资源的数量有限性和潜力无限性的双重特点,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有效方法。发展控制区主要包含法定城乡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范围边界和乡村集中建设区域。旅游服务区是指旅游服务设施集中的区域,可不含分散设置、设施较少的服务部;旅游服务区以满足规划期内风景区旅游发展需要为主,不得将“旅游地产”等作为旅游设施纳入旅游服务区;旅游服务区可结合城、镇、村设置,也可单独设置。
由于规划确定的风景区范围,就是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所以确定范围的几项原则就显得相当重要。其中,对景源特征、景源价值、生态环境等应保障其完整性,不得因划界不当而有损害;对于一些历史悠久和社会因素丰富的风景区范围划定,应维护其历史特征,保持其社会发展的延续性,使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得以保存,并能永续利用;在对待地域单元矛盾时,应强调其相对独立性,不论是自然区、人文区、行政区、线状区等何种地域单元形式,在范围划定中均应考虑其相对独立性及其带来的主要状态关系;在对待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时,应分析所在地的环境因素对景源保护的需求、经济条件对开发利用的影响、社会背景对风景区管理的要求,综合考虑风景区与其社会辐射范围的供需关系,提出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范围。
在确定风景区范围时,有时会与既有行政区划发生矛盾,特别是一些原始性较强的山水景观又常处在既有行政区划的边缘或数个行政区划的交接部位,为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这些景源,可以不受既有行政区划的限制,在适当的行政主管支持和相关部门协同下,或适当调整行政区划,或适当协调责权利关系,探讨一种既合理又可行的风景区范围。在提出的方案中,要防止因“人一地”分家损害居民权益。
3.2.2 规划中的风景区范围和具体边界,必须有明确的标志物为依托,防止随意划界而导致现场无法立桩标界的行为。风景区的标界范围,是风景区规划建设管理中各种面积计量的基本依据,也是风景区总体规划水平及其可比性的基础,因而,强调面积计量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是十分必要的。
3.2.3、3.2.4 确定风景区性质是规划阶段的重要原则性问题之一,由于它涉及若干重大原则的论证,因此有时会成为各方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风景区性质表达方式虽然多样,但包含着特征、功能、级别三项基本内容,必要时可增加类型作为风景区性质表述内容。为了表达风景区的景观特征,不仅需要从景源评价结论中提取,还要考虑景源同其他资源间的关系,要参照现状分析中关于风景区发展优势和区位因素的论证;为了表达风景区的功能和级别特征,还将涉及风景区发展的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及其在相关范围、相关领域的战略地位,结合风景区的发展动力、发展对策和规划指导思想,拟定风景区的级别定位和功能选择;为了表达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CJJ/T 121,根据景源价值、特征及其保护管理要求确定。因此,风景区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典型景观特征及其游览特点,依据风景区的优势、矛盾和发展对策,依据规划原则和功能选择。
表述风景区性质的基本文字应该重点突出、准确精练。当争议论点较多时,可辅以重要观点的分期论述,并列于后。其中:景观的典型特征常分成若干个层次表达,最精练的一层仅用一句或若干词组:风景区的主要功能则常从下述七个方面演绎出本风景区的具体功能形式,它们是保护培育、文化传承、审美与认知、教育启智、科学研究、旅游休闲、经济与生产等;关于风景区的级别,已正式列入两级名单者其级别已肯定,而当规划者认定其有新意义者,也常称谓具有“某级”意义的“原级”风景区。对于尚未定级的风景区,规划者常称谓具有国家级、或省级、或市县级意义的风景区。
3.2.5 功能区划分是依据风景区资源对象的种类及其属性特征,并按土地利用方式来划分出相应类别的功能区。在同一个类型的功能区内,其保护利用原则和措施应基本一致,便于识别和管理,便于和其他规划分区相衔接。
本条规定的五种功能区及保护利用原则、措施,可以覆盖风景区范围内的各种土地利用方式,同国内外相关的功能区划分方法易于互接,因而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适用性。
功能区中特别保存区是应避免人为干扰的区域,可纳入生态红线。风景游览区是主要开展游览欣赏活动的区域,也是开展必要的景观建设的区域。风景恢复区是具有当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规划分区,现状景源较少但生态环境较好的区域应划入风景恢复区,它具有较多的恢复、修复、培育功能与特点,体现了资源的数量有限性和潜力无限性的双重特点,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有效方法。发展控制区主要包含法定城乡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范围边界和乡村集中建设区域。旅游服务区是指旅游服务设施集中的区域,可不含分散设置、设施较少的服务部;旅游服务区以满足规划期内风景区旅游发展需要为主,不得将“旅游地产”等作为旅游设施纳入旅游服务区;旅游服务区可结合城、镇、村设置,也可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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