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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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容量与人口

3.3.1 风景区游人容量应根据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功能技术标准、游览心理等因素进行计算以及采取多种方法校核后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游憩用地生态容量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
    注:表内指标适用于可游览区域。
    2 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应以“人/次”表示;
    2)日游人容量,单位应以“人次/日”表示;
    3)年游人容量,单位应以“人次/年”表示。
    3 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面积法、卡口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果填入表3.3.1-2。
    4 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道路面积计,宜为5㎡/人~10㎡/人。
    2)面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其中:
    主景景点宜为50㎡/人~100㎡/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宜为100㎡/人~400㎡/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宜为10㎡/人~20㎡/人(海拔0~-2m以内水面);
    浴场沙滩宜为5㎡/人~10㎡/人(海拔0~+2m以内沙滩)。
    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 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以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生态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3.3.2 风景区和重要景区的极限游人容量应满足生态安全、游览安全、设施承载能力、管理能力的极限要求,日极限游人容量不得大于日游人容量2.5倍,瞬时极限游人容量应根据高峰日高峰时段的统计数据进行测算。
3.3.3 风景区总人口容量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人口、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风景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 当风景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3 居民容量应根据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生态环境等重要要素的容量分析确定。
3.3.4 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人口、当地居民三类人口。
    2 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3 服务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日常活动在风景区内的间接服务人口。
    4 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3.3.5 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应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 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
    3 应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管理与效益。

条文说明
3.3.1 游人容量的确定应坚持以供定需的原则。在影响游人容量的因素中,生态允许标准是对景物及其占地而言,游览心理是指游人对景物的景感反应,功能技术标准是游人欣赏风景时所处的具体设施条件,因而,影响容量的因素,实际上可以广泛涉及风景构成的三类基本要素,这种庞杂的变量群系,使游人容量永远处在一种可变值和动态发展之中。在实际应用时,通常是计算理论、经济知识和专家判断力相结合,提出概略性指标和数据。
    本条所列游憩用地的概略生态容量,是综合相关调研成果和经济数据而来,幅度较大,供某种用地或局部游人容量时使用。
    本条所列线路法指标是以每人所占平均游览道路面积计算,有利于在不同宽度的游路中使用。
    在面积法计算中,可有三种算法:①以整个风景区面积计算,这样虽有简化的优点,适用于风景区域或战略性规划,而在风景区总体规划中就显得过于概略;②以风景区内“可游面积”计算,这样虽适合于总体规划中使用,然而“可游面积”难以恰如其分地界定,与总体规划中的各种专项规划也难以衔接;③以景点面积计算,适用于各个规划层次,同各专项规划口径一致,其他适应性也较强。同时,还可以衡量一个风景区中景点疏密状况和风景区划界的合理程度。当然,对景点面积以外的范围,也可以用更加概略的指标匡算其容量,以补充某些风景区中仅以景点面积计算的不足。
    在海滨浴场计算中,海拔+2m以上的沙滩,常因缺乏潮水涨落冲刷而不宜使用,或因海滨花园带和海滨防护绿地建设而改变使用性质,故不计入沙滩面积;海拔-2m以外的海域面积,常规游泳者不宜到达或很少到达,故不计入浴场海域面积;在-2m以外的海域水面,可以划出水上活动范围。
    在用当地的淡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生态环境质量等条件对游人容量进行校核时,应区分出可以供游人、服务人口、当地居民使用的上述前三项条件的数量差异。即三类人口对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的需求方式和数量不同,应分别估算和分别校核。
3.3.2 测算极限游人容量是为了指导游人量高峰日及其高峰时段的游人管理。日极限游人容量不得大于日游人容量的2.5倍是根据我国不同类型的成熟风景区的现状游人承载量来测算的。瞬时极限游人容量应基于近5年~10年的统计数据进行测算,以便于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游人量预警、暂停或停止游人进入等管控措施。
3.3.3 本条对风景区总人口容量作了界定。对待风景区居民人口有三种倾向,一是认为风景区不应有居民人口问题,二是避而不谈风景区的居民人口问题,三是正视并积极探讨风景区的居民人口问题。
    截至2009年187个国家级风景区的居民人口平均密度为122人/k㎡,同期我国30个省、市、自治区人口平均密度为138/k㎡。这组数据说明,对风景区的居民人口必须给予正视。风景区的总人口及其容量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人口和当地居民三类人口。
    按照本条规定,我国大多数的风景区都应该测定其范围内的居民容量。
    在测定风景区居民容量的要素容量分析中,应首先分析生态环境的限制条件;再分别估算出可以供居民使用的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等要素的数量,并预测居民对三者的需求方式与数量;然后对两列数字进行对应分析估算,可以得知当地的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生态环境所允许容纳的居民数量。一般在上述指标中取最小指标作为当地的居民容量。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容量是一个可变值。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条件下,淡水资源与调配、土壤肥力与用地条件、相关设施与生产力的变化、生态环境的变化,均可以影响当地的居民容量。
3.3.4、3.3.5 关于风景区人口规模。首先,风景区总体规划应正视人口问题,应对人口发展规模及其分布进行预测,并提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其次,风景区总体规划的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游人、服务、居民三类人口,其中当地常住居民人口中同时也是职工人口的,不能重复计算,并均不能大于其相应的人口容量。最后,凡符合本标准第3.3.3条规定的地区,其居民人口发展规模的预测和规划深度,不应低于风景区所在地域的人口规划深度。
    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有疏密聚散变化,既要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而不利于生态与环境,也要防止因人口过少或不适当分散而不利于管理与效益。影响游人容量的四项因素对游人和服务人口的分布关系密切。影响居民容量的四项因素也决定着居民的分布规律。然而风景园林师要运用规划构思和手法以及适宜的处理方式主动地调控这种分布,使三类人口各得其所,使风景区内无序发展的居民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社会得到合理引导,使风景资源得到充分的展示和利用,使主题意境情趣等精神文化含义适当发挥,使风景区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典范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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