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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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6.1.1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应包括: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预测,旅游服务设施配备与直接服务人口估算,旅游服务基地组织与相关基础工程,旅游服务设施系统及其环境分析等四部分。
6.1.2 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析客源地的游人数量与结构、时空分布、出游规律、消费状况等。
    2 分析客源市场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3 预测本地区游人、国内游人、海外游人递增率和旅游收入。
    4 游人发展规模、结构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5 合理的年、日游人发展规模不得大于相应的游人容量。
6.1.3 旅游服务设施配备应依据风景区、景区、景点的性质与功能,游人规模与结构,以及用地、淡水、环境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游服务设施包括旅行、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文化、休养和其他等九类相关设施。
    2 旅宿床位是旅游服务设施的调控指标,应限定其规模和标准,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用地范围,并应按式(6.1.3-1)计算。床位数可由固定和临时床位两部分组成。游客淡旺季分布极为不均衡的景区,固定床位比例宜低,临时床位比例宜高;相对均衡的景区,固定床位比例宜高。
    3 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应以旅宿床位和餐饮服务两类旅游服务设施为主,其中,床位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可按式(6.1.3-2)计算。
    式中 直接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为1:3~1:8。
6.1.4 旅游服务设施布局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应方便游人,利于发挥设施效益,便于经营管理与减少干扰。应依据设施内容、规模、等级、用地条件和景观结构等,分别组成服务部、旅游点、旅游村、旅游镇、旅游城、旅游市等六级旅游服务基地,并提出相应的基础工程规划原则和要求。
6.1.5 旅游服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应有一定的用地规模,既应接近游览对象又应有可靠的隔离,应符合风景保护的规定,严禁将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养、机动交通等设施布置在有碍景观和影响环境质量的地段。
    2 应具备相应的水、电、能源、环保、防灾等基础工程条件,应靠近交通便捷的地段,应依托现有旅游服务设施及城镇设施。
    3 应避开有自然灾害和不利于建设的地段。
6.1.6 旅游服务设施与旅游服务基地分级配置应根据风景区的性质特征、布局结构和环境条件确定,旅游服务设施既可配置在各级旅游服务基地中,也可配置在所依托的各级居民点中,其分级配置应符合表6.1.6的规定。

    注:x表示禁止设置;Δ表示可以设置;▲表示应该设置。
 

条文说明
6.1.1 风景区的旅行游览接待服务设施,简称旅游服务设施或旅游设施,是风景区的有机组成部分,历史上以民营、社团、宗教、官营等形式出现。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外事和旅行游览活动的逐渐增多,在主要客源城市和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开始由旅行社承揽异地旅行团业务和入境探亲旅行活动,由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外事接待工作,这些游人在风景区的游览、导游、服务、接待则由风景区给予平价甚或免费提供。
    改革开放后,有关风景区设施问题出现了不少不同看法和做法。其中之一,旅行游览简称“旅游”,并从对外接待型转为服务经营型,又与国际“接轨”而成为“产业”,源自20世纪60年代初的“吃、住、玩、看、带”发展为“旅游六要素”的“吃、住、行、游、购、娱”;其中之二,国家级风景区应参考国际上国家公园、世界遗产的要求,不允许过度的人为开发行为;其中之三,风景区事业年轻、学术队伍年轻,导致学术观点有误区,许多标准很不成熟。
    值得重视的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直至今日,旅游设施对风景区的负效应更加凸显,“天下名山宾馆多”的贬义正在警示着人们,社会舆论和现实在要求更加谨慎、更加妥善地安排人工设施。
    尽管存在上述疑义,然而,正如本标准第1.0.1条~第1.0.4条所述,中国风景区的发展历程和现存实体及其自身特征是明确的,中国的基本国情是清晰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原则也是世人的共识。在风景区中,不仅有吸引游人的风景游览欣赏对象,还应有直接为游人服务的游览条件和相关设施。虽然旅游设施规划在风景区中属于配套系统规划,然而,如处理得当,其局部也可以成为游赏对象。当然,如果规划设计不当,也可能成为破坏性因素,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配备与安排,将其纳入风景区的有序发展和有效控制之中。
    各项旅游设施配备的直接依据是游人数量。因而,旅游设施系统规划的基本内容要从游人与设施现状分析入手,然后分析预测客源市场,并由此选择和确定游人发展规模,进而配备相应的旅游设施与服务人口。各项旅游设施在分布上的相对集中出现了各种旅游服务基地组织与相关的基础工程配建问题。最后,对整个旅游设施系统进行分析补充并加以完善处理。
6.1.2 不同性质的风景区,因其特征、功能和级别的差异,而有不同的游人来源地,其中,还有主要客源地、重要客源地和潜在客源地等区别。客源市场分析的目的,在于更加准确的选择和确定客源市场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进而预测、选择和确定游人发展规模和结构。
    客源市场分析,首先要求对各相关客源地游人的数量、结构、空间和时间分布进行分析,包括游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和文化程度等因素;第二,分析客源地游人的出游规律或出游行为,包括社会、文化、心理和爱好等因素;第三,分析客源地游人的消费状况,包括收入状况、支出构成和消费习惯等因素。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本风景区的吸引力、发展趋势和发展对策等因素,进而分析和选择客源市场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确定主要、重要、潜在等三种客源地,并预测三者相互转化、分期演替的条件和规律。
    利用游人统计资料,分别预测本地游人、国内游人、国际游人的变化状态,进而判断、选择、确定合理的游人发展规模和结构。当然,确定的游人发展规模均不得大于相应的游人容量。
6.1.3 旅游设施是风景区旅行游览接待服务设施的总称。这些直接为游人服务的旅游设施项目,经过历史的分化组合,特别是近几十年的演变,可以按其功能与行业习惯,统一归纳为九个类型,即旅行、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文化、休养和其他共九类。其中,旅行在典籍中多称行旅,“山行乘辇、涨行乘橇、陆行乘车、水行乘舟”,现指旅行所必需的交通通信设施;游览在典籍中的称谓与现在相同,常见词语有游玩、观览、眺望、登高、探穴、耳听、口味、心飞、悟怀等,现指游览所必需的导游、休憩、咨询、环卫、安全等设施;餐饮和住宿的设施等级标准比较明确;购物指具有风景区特点的商贸设施;娱乐指具有风景区特点的表演、游戏、运动等设施;文化指展馆、民俗节庆、宗教等设施;休养类包括度假、康复、休疗养等设施;最后,把一些难以归类、不便归类和演化中的项目合并成一类,称为其他类。
    在九类旅游设施中,住宿床位反映风景区的性质和游程,影响风景区的结构和基础工程及配套管理设施,因而,是一种标志性的重要调节控制指标。对其要做到定性质、定数量、定位置、定用地面积或范围,并据此推算床位直接服务人员的数量。固定床位分为一、二、三、四、五共五级旅游旅馆。临时床位包括居民的家庭旅馆、帐篷营地、汽车营地等。由于风景区往往出现游客淡旺季分配极不均衡的情况,因此临时床位因其投资少等优点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临时床位的设置地点应明确,必须满足建设安全、不影响景源、污水处理措施符合要求等条件。其中,居民家庭旅馆应明确用地范围、规模、建筑外观风貌(必须与村寨风貌协调)、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理等,做到设定准入条件,达标才能营业。家庭旅馆的设置对风景区居民的经济发展能起到积极作用,居民通过旅游服务业受益,对风景区的保护非常有利。营地的设置必须避开洪水、山地灾害等的影响,并配套公厕、垃圾收集设施等必要条件。汽车营地的设置参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旅游设施配备的基本依据,是风景区的性质(特征、功能、级别)、游人规模及其结构。同时,用地、淡水、环境等条件也是重要因素,有时还可能上升为基本因素或决定性因素。
    旅游设施配备的原则,要与需求相对应。既能满足游人的多层次需要,也可适应设施自身管理的要求,并考虑必要的弹性或利用系数,合理协调地配备相应类型、相应级别、相应规模的旅游设施。
6.1.4 旅游设施要发挥应有效能,就要有相应的级配结构和合理的定位布局,并能与风景游赏和居民社会两个职能系统相互协调。据其设施内容、规模大小、等级标准的差异,通常可以组成六级旅游设施基地。其中:
    服务部的规模最小,其标志性特点是没有住宿设施,不设置旅宿床位,其他设施也比较简单,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配置。
    旅游点的规模虽小,但已有住宿设施,其固定床位以200床以内为宜,可以满足简易的宿食游购需求。
    旅游村或度假村已有比较齐全的行游食宿购娱休等各项设施,固定床位以200床~1000床为宜,可以达到规模经营,需要比较齐全的基础工程与之相配套。旅游村可以独立设置,可以三五集聚而成旅游村群,又可以依托在其他城市或村镇。例如:黄山温泉区的旅游村群,鸡公山的旅游村群。
    旅游镇已相当于建制镇的规模,有着比较健全的行游食宿购娱休等各类设施,其固定床位以1000床~5000床为宜,并有比较健全的基础工程相配套,也含有相应的居民社会组织因素。旅游镇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在其他城镇或为其中的一个镇区。例如:庐山的牯岭镇,九华山的九华街,衡山的南岳镇,漓江的兴坪、杨堤、草坪等镇。
    旅游城已相当于县城的规模,有着比较完善的行游食宿购娱休等类设施,其固定床位以5000床~10000床为宜,并有比较完善的基础工程配套。所包含的居民社会因素常自成系统,所以旅游城已很少独立设置,常与县城并联或合成一体,也可以成为大城市的卫星城或相对独立的一个区。例如:漓江与阳朔,井冈山与茨坪,嵩山与登封,海坛与平潭,苍山洱海与大理古城等。
    旅游市已相当于省辖市的规模,有完善的旅游设施和完善的基础工程,其固定床位可在10000床以上,并有健全的居民社会组织系统及其自我发展的经济实力。它同风景游览欣赏对象的关系也比较复杂,既有相互依托,也有相互制约。例如:桂林市与桂林山水,杭州与西湖,苏州、无锡与太湖,承德与避暑山庄外八庙,泰安与泰山等。
    不适合六级服务设施体系的风景区如城市型、中小型风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中的部分分级,灵活建立旅游服务设施体系。
6.1.5 旅游服务基地选择的三项原则中,用地规模应与基地的等级规模相适应,这在景观密集而用地紧缺的山地风景区,有时实难做到,因而将被迫缩小或降低设施标准,甚至取消某些设施基地的位置,而用相邻基地的代偿作用补救。设施基地与游览对象的可靠隔离,常以山水地形为主要手段,也可用人工物隔离,或两者兼而用之,并充分估计各自的发展余地同有效隔离的关系。基础工程条件在陡峻的山地或海岛上难以满足常规需求时,不宜勉强配置旅游服务基地,宜因地因时制宜,应用其他代偿方法弥补。
6.1.6 旅游设施的分级配置有三方面原则约束:一是设施本身有合理的级配结构,便于自我有序发展;二是这种级配结构,能适应社会组合的多种需求,同依托城镇的级别相协调;三是各类设施的级配控制,应同该设施的专业性质及其分级原则相协调。
    在风景区总体规划中,对于所需要的旅游设施的数量和级配,均应提出合理的测算和定量安排。而对其定位定点安排,却要依据风景区的性质、结构布局和具体条件,既可以将其分别配置在规划中的各级旅游服务基地中,也可以将其分别配置在所依托的各级城镇居民点中。但其总量和级配关系,均应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需求。
    由于风景区用地差异悬殊,各规划阶段的细度要求差别较大,所以表6.1.6仅有分级配置规定,而具体的量化控制指标,或在其他条目的单项指标中规定,或按相关专业量化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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