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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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道路交通规划

6.2.1 风景区道路交通规划,应分为对外交通和内部交通。应进行各类交通流量和设施的调查、分析、预测,提出各类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外交通应快速便捷,宜布置于风景区以外或边缘地区。
    2 内部交通应方便可靠,适合风景区特点,并形成合理的网络系统。
    3 对内部机动交通的方式、线路走向、场站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均应提出明确有效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4 严格限制客运索道及其他特殊交通设施建设,难以避免时应优先布置在地形坡度过大、景观不敏感的区域。
6.2.2 风景区道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选线,同所处景观环境相结合。
    2 应合理组织风景游赏,有利于引导和疏散游人。
    3 应避让景观与生态敏感地段,难以避让的应采取有效防护、遮蔽等措施。
    4 道路等级应适应所处的地貌与景观环境;局部路段受到景观环境限制时可降低其等级,以减少对景观环境的破坏。
    5 应避免深挖高填,道路边坡的砌筑面高度和劈山创面高度均不得大于道路宽度,并应对边坡和山体创面提出修复和景观补救措施。
    6 应避开易于塌方、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
    7 当道路穿越动物迁徙廊道时,应设置动物通道。
6.2.3 风景区内过境车辆和社会车辆交通应服从游览交通组织的要求,过境道路应避让核心景区及重要游览区域,其道路设置应与游览道路系统分离。不能分离的路段应完善相应的交通管制设施与措施。
6.2.4 专用车行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形条件,结合选用车种确定其路幅宽度、转弯半径与纵向坡度。
    2 在地形较陡,植被恢复困难的地区,宜调整设计标准,减少对山体及其生态环境的破坏。
    3 在坡度大于45°的山体设置道路宜利用单幅单向,宜采用悬架式道路,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植被、生态环境、景观空间和视线。
    4 专用车行路线与停靠站宜避开景点、景物等游览集中的地段。
6.2.5 混行路应以通过性交通为主,在混行路段中的机动车道、自行车道、步行道之间宜有交通标线作安全分隔。
6.2.6 风景区主要步行游览路应根据景源分布特点、游赏组织序列、游程与游览时间、地形地貌等影响因素统筹安排,选定路线。
6.2.7 风景区停车场应设置在风景区、景区出入口和交通转换处,可结合风景区内外城镇、乡村进行安排。

条文说明
6.2.1 风景区交通规划的内外要求相差甚远,因而才有“旅要快、游要慢”、“旅要便捷、游要委婉”之类的说法。
    风景区对外交通,为了使客流和货流快捷流通,因而要求快速便捷,这个原则在到达风景区入口或边界即行终止。当然,有时从交通规划本身需要出发又可将其分为两段,即对外交通和中继交通,但就风景区而言,其界外交通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风景区内部交通,虽然也要解决客货流运输任务,在多数情况下,客货流难以分开,客流的游览意义一般大于货流的运输意义,因而内部交通要求方便可靠并适合风景区特点。在流量上要与游人容量相协调,在流向上要沟通主要集散地,交通方式或工具要适合景观要求,输送速度要考虑游赏需要,交通网络要适应风景区整体布局的需求并与风景区特点相适应。
6.2.2 风景区道路规划,应在交通网络规划的基础上形成路网规划,并依据各种道路的使用任务和性质,选择和确定道路等级,进而合理利用现有地形,正确运用道路标准,进行道路线路规划设计。
    在路网规划、道路等级和线路选择三个主要环节中,既要满足使用任务和性质的要求,又要合理利用地形,尽量避让景观与生态敏感地段和危险地段,避免深挖高填;既要有利于组织游览,又不得损伤地貌、景源、景物、景观,并要同当地风景环境融为一体,还应预留动物迁徙通道。
6.2.3、6.2.4 风景区车行道路的功能主要是输送游人,应便于游人到达游览点,同时应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山体、植被等自然环境。道路建设应避免产生景观破损面,必要时宜利用树木屏挡景观破损面。应加强道路绿化景观建设以改善游览环境,道路走线应避免干扰游人游览,不得产生交通噪声。
6.2.5 混行路虽以通过性交通为主,但应考虑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分隔与合理组织,应加强道路绿化景观建设以促进游人的风景游赏体验。
6.2.6 风景区步行游览路的详细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GB/T 51294,风景区总体规划主要确定主要步行游览路的选线与建设要求。
6.2.7 风景区停车场是为满足游览需要而设置的,一般应设置在风景区、景区出入口和交通转换处,不应在主要景观区域和游览区域设置大型停车场;当风景区内的停车场规模不能满足需求时,应在风景区外结合出入口另行安排。风景区停车场可结合风景区内外的城镇、乡村进行建设,也可结合有建设条件的村庄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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