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
6.3 综合防灾避险规划
6.3.1 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可包括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洪水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和游览安全防护等,宜根据风景区灾害特点编制。
6.3.2 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应统筹防灾发展和防御目标,协调防灾标准和防灾体系,整合防灾资源。规划设防标准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相关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或标准中的规定。
6.3.3 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应以风景游览区和旅游服务区为重点,梳理防灾避险空间布局,明确地质灾害防治、防洪、森林防火等规划措施,安排防灾工程设施和应急避难设施。坚持平时功能和应急功能的协调共用,统筹规划,综合实施保障。
6.3.4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调查研究地质灾害类型,分析地质灾害的危害情况,提出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措施。
6.3.5 防洪规划应收集洪水信息,确立防洪标准,提出风景区水系清理、整治的措施,提出洪水防范的技术措施。
6.3.6 森林防火规划应针对风景区的特点构建森林防火救灾体系,提出森林防火的管理措施。
6.3.7 严禁在地质断裂带、洪灾区等危险地带安排居民点、旅游服务设施、重要工程设施等建设,已有的应进行相应调整。
6.3.8 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游览安全,各类设施建设应符合安全标准。
条文说明
6.3.1 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宜根据风景区各类灾害的危险性、可能发生灾害的影响情况,确定应对灾种,开展应对灾种的评估分析和防灾规划,结合重点防御灾种统筹考虑其他突发事件的综合防御要求,进行综合防灾规划。
6.3.2 风景区综合防灾避险规划预定设防标准如下:
6.3.2 风景区综合防灾避险规划预定设防标准如下:
1 位于抗震设防区的风景区,地震的预定设防水准所对应的灾害影响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对应的罕遇地震影响,且不低于 7 度地震影响。
2 风灾防御应考虑临灾时期和灾时的应急救灾和疏散避难,相应安全保护时间对龙卷风不得低于3小时,对台风不得低于24 小时。
3 风灾的预定设防水准应按不低于10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对应的灾害影响确定。
4 风景区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承担风景区防洪应急救灾和疏散避难功能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避难场所的预定设防水准应高于风景区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水位,且不应低于50年一遇防洪标准。
5 风景区排涝标准应合理确定降雨重现期、降雨周期、排除周期。
1)降雨重现期不宜低于20年一遇;
2)降雨周期宜按 24h 计;
3)降雨排除周期不宜长于降雨周期,涝灾损失不大的区域可适当延长降雨排除周期。
6.3.3 风景区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可根据风景区灾害环境,对应急保障基础设施、防灾工程设施、应急服务设施等方面进行规划布局。
1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指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所必须确保的交通、供水、能源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风景区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应根据风景区实际情况,确定风景区基础设施需要进行防灾性能评价的对象和范围,结合风景区基础设施各系统的专业规划,针对其在防灾、减灾和应急中的重要性及薄弱环节,提出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和改造的防灾减灾要求和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6.3.3 风景区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可根据风景区灾害环境,对应急保障基础设施、防灾工程设施、应急服务设施等方面进行规划布局。
1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指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所必须确保的交通、供水、能源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风景区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应根据风景区实际情况,确定风景区基础设施需要进行防灾性能评价的对象和范围,结合风景区基础设施各系统的专业规划,针对其在防灾、减灾和应急中的重要性及薄弱环节,提出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和改造的防灾减灾要求和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明确基础设施中需要加强安全等级的重要建筑和构筑物;
2)确定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其应急保障级别、设防标准和防灾措施,提出建设和改造要求;
3)对重大旅游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旅游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4)应对适宜性差的基础设施用地,提出改造和建设对策与要求。
2 防灾工程设施指为控制、防御灾害以减免损失而修建,具有确定防护标准和防护范围的工程设施,如防洪工程、消防站。风景区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应提出防灾工程设施方案,确定防灾工程设施的灾害防御目标和设防水准,提出防灾减灾措施。
3 应急服务设施指满足应急救援、抢险避难和灾后生活所必需的医疗卫生、储水、物资储存和分发、固定避难等场所和设施。风景区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应提出应急避难、医疗、物资保障等应急服务设施的服务规模、布局和重点建设方案,确定其灾害防御目标和设防水准,明确建设指标和控制对策,提出防灾减灾措施。
6.3.4~6.3.7 地质灾害防治、防洪、森林防火是风景区的重点灾害防治内容,其他灾害防治根据需要编制。且居民点、游览服务设施、重要工程设施等建设应避开这些灾害区域,已经建设的应结合规划采取防护措施或直接搬迁。
6.3.8 游览安全防护应首先确保各类设施建设应符合安全标准,应分析游客面临的安全威胁,提出游客安全防护、安全保障、应急避难等设施的建设要求及安全管理措施。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6.2 道路交通规划
- 下一节:6.4 基础工程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