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系灭火剂 GB17835-2024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按GB 15308的相关规定进行。
7.2 出厂检验
7.2.1 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为凝固点、pH。
7.2.2 每组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为凝固点、pH、灭火性能。
注:批为一次性投料于加工设备制得的均匀物质;组为在相同的环境条件下,用相同的原料和工艺生产的产品,包括一批或多批,总质量不超过25t。
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5.2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其中灭火性能检验应使用按照6.1温度处理后的样品。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关键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时。
7.4 检验结果判定
7.4.1 出厂检验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结果应符合5.2规定的相应技术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则判定为不合格。
7.4.2 型式检验结果判定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5.2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则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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