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GB15930-2024
附录B(规范性) 防火阀门用温控释放装置
B.1 要求
B.1.1 温控释放装置不动作性能
B.1.1.1 额定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中的温控释放装置在65℃±0.5℃的恒温水中5min内应不动作。
B.1.1.2 额定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中的温控释放装置在140℃±2.0℃的恒温油中5min内应不动作。
B.1.1.3 排烟防火阀中的温控释放装置在250℃±2.0℃的恒温油中5min内应不动作。
B.1.1.4 自动排烟窗采用额定动作温度为68℃的温控释放装置在65℃±0.5℃的恒温水中5min内应不动作。
B.1.1.5 自动排烟窗采用额定动作温度为93℃的温控释放装置在89℃±1.0℃的恒温油浴中5min内不应动作。
B.1.2 温控释放装置动作性能
B.1.2.1 额定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中的温控释放装置在73℃±0.5℃的恒温水中1min内应动作。
B.1.2.2 额定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中的温控释放装置在156℃±2.0℃的恒温油中1min内应动作。
B.1.2.3 排烟防火阀中的温控释放装置在285℃±2.0℃的恒温油中2min内应动作。
B.1.2.4 自动排烟窗采用额定动作温度为68℃的温控释放装置在73℃±0.5℃的恒温水中1min内应动作。
B.1.2.5 自动排烟窗采用额定动作温度为93℃的温控释放装置在98℃±1.0℃的恒温油浴中1min内应动作。
B.2 试验方法
B.2.1 试验设备
带有加热器和搅拌器的水浴槽或油浴槽以及必要的测控仪表。测量水温的仪表的准确度为±0.5℃。测量油温的仪表的准确度为±2℃。
B.2.2 试验步骤
B.2.2.1 防火阀中的温控释放装置
按以下步骤进行试验。
a)调控加热器将水浴槽中的水加热,同时打开搅拌器,当水温达到65℃±0.5℃并保持恒温时,将温控释放装置感温元件端完全浸入水中5min。观察温控释放装置的动作情况。
b)取出温控释放装置,自然冷却至常温。调控加热器将水浴槽中的水继续加热,当水温达到73℃±0.5℃并保持恒温时,将温控释放装置感温元件端完全浸入水中1min。观察温控释放装置的动作情况。
B.2.2.2 排烟防火阀中的温控释放装置
按以下步骤进行试验。
a)调控加热器将油浴槽中的油加热,达到一定温度时,打开搅拌器,当油温达到250℃±2.0℃并保持恒温时,将温控释放装置感温元件端完全浸入油中5min。观察温控释放装置的动作情况。
b)取出温控释放装置,自然冷却至常温,调控加热器将油浴槽中的油继续加热,当油温达到285℃±2.0℃并保持恒温时,将温控释放装置感温元件端完全浸入油中2min。观察温控释放装置的动作情况。
B.2.2.3 自动排烟窗中的温控释放装置
B.2.2.3.1 额定动作温度为68℃的温控释放装置按照B.2.2.1进行。
B.2.2.3.2 额定动作温度为93℃的温控释放装置温度试验,调控加热器将油浴槽中的油加热,达到一定温度时,打开搅拌器,当油温达到89℃±1.0℃并保持恒温时,将温控释放装置感温元件端完全浸入油中5min。观察温控释放装置的动作情况。取出温控释放装置,自然冷却至常温,调控加热器将油浴槽中的油继续加热,当油温达到98℃±1.0℃并保持恒温时,将温控释放装置感温元件端完全浸入油中2min。观察温控释放装置的动作情况。
B.3 抽样及判定准则
防火阀门用的温控释放装置,应从同一批产品中进行抽样,样品数量为15件。
从15件温控释放装置中任选5件进行温控释放装置不动作和动作温度试验。对不动作温度试验,若有4件(含4件)以上样品合格,则判不动作温度试验合格。否则需对剩余的10件样品进行复检,若有8件(含8件)以上样品合格,判为不动作温度试验合格,如复检中仍有2件以上不合格,该批产品判为不动作温度试验不合格。
对动作温度试验,若全部合格,判动作温度试验合格。否则需对剩余的样品进行复检,若复检合格,判为动作温度试验合格,如复检中仍有1件不合格,该批产品判为动作温度试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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