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设备 GB2003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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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泡沫产生装置

5.2.1 通用要求
5.2.1.1 外观
    泡沫产生装置表面应平整,无加工缺陷及磕碰损伤,镀层和涂层应均匀,无剥落、气泡、划伤等缺陷。
5.2.1.2 材料
    与泡沫液接触的部件及活动部件应采用铜合金、奥氏体不锈钢或耐腐蚀性能类似的等同材料制造。
5.2.1.3 连接型式和尺寸
    连接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 9124.1、GB/T 9124.2、GB/T 3098.1~GB/T 3098.3、GB 5135.11、GB 12514(所有部分)的规定。
5.2.1.4 流量系数
    按6.16的规定进行流量系数测定试验,实测流量系数K与产品公布值的偏差不应超过±5%。
    流量系数按公式(1)计算。
    式中:
    K——流量系数;
    Q——流量,单位为升每分(L/min);
    P——压力,单位为兆帕(MPa)。
5.2.1.5 耐水冲击要求
    按6.17的规定进行耐水冲击试验,在1.1倍最大工作压力的水压下,连续喷水30 min,泡沫产生装置应无松动、损坏等。
5.2.1.6 自吸装置
    在自吸装置上或泡沫液吸液管路上应设有防止水倒流的装置。
5.2.1.7 混合比要求
    设有自吸装置的泡沫产生装置,混合比应符合5.1.1.7的规定。
5.2.2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
5.2.2.1 标志
    在低倍数泡沫产生器明显位置上应设置清晰永久性标志牌,至少应标示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工作压力范围、生产商名称或商标、产品编号、生产日期等。
5.2.2.2 主要性能参数
    主要性能参数应符合表9的规定。
5.2.2.3 导流部件性能
5.2.2.3.1 导流部件应采用熔点高于800℃的耐高温金属材料制造。
5.2.2.3.2 泡沫经导流部件后应沿壁流下,不应有明显离壁现象。
5.2.2.4 密封元件
5.2.2.4.1 密封性能
    按6.19的规定进行密封元件性能试验,密封元件在正压0.03MPa、负压0.01MPa气压下,不应有漏气现象。
5.2.2.4.2 破碎压力
    按6.19的规定进行密封元件性能试验,密封元件在0.10MPa~0.30MPa水压下应能破碎。试验后按6.16的规定进行流量系数测定试验,流量系数应符合5.2.1.4的规定。
5.2.2.5 其他要求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还应符合5.2.1的规定。
5.2.3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
5.2.3.1 标志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外壳上应以箭头标示水流方向,在明显位置上应设置清晰永久性标志牌,至少应标示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工作压力范围、生产商名称或商标、产品编号、生产日期等。
5.2.3.2 结构要求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进出口应设置控制阀、背压调节阀及压力表,压力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6级。
5.2.3.3 主要性能参数
    主要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0的规定。
5.2.3.4 其他要求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还应符合5.2.1的规定。
5.2.4 泡沫钩管
5.2.4.1 标志
    在泡沫钩管明显位置上应设置清晰永久性标志牌,至少应标示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工作压力范围、生产商名称或商标、产品编号、生产日期等。
5.2.4.2 主要性能参数
    主要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1的规定。
5.2.4.3 防倾倒性能
    按6.20的规定进行防倾倒试验,泡沫钩管应无倾倒、脱离罐壁现象。
5.2.4.4 其他要求
    泡沫钩管还应符合5.2.1的规定。
5.2.5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
5.2.5.1 标志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的明显位置上应设置清晰永久性标志牌,至少应标示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工作压力范围、生产商名称或商标、产品编号、生产日期等参数。
5.2.5.2 主要性能参数
    主要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2的规定。
5.2.5.3 跌落试验要求
    按6.14的规定进行跌落试验,移动式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应无损坏松动。
5.2.5.4 其他要求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还应符合5.2.1的规定。
5.2.6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5.2.6.1 标志
    在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明显位置上应设置清晰永久性标志牌,至少应标示产品名称、型号、工作压力范围、生产商名称或商标、产品编号、生产日期等。
5.2.6.2 主要性能参数
    主要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3的规定。
5.2.6.3 叶轮超转速要求
    按6.21的规定进行叶轮超转速试验,叶轮及其连接装配部分应无任何影响机械强度的松动或损坏。
5.2.6.4 跌落试验要求
    按6.14的规定进行跌落试验,移动式高倍数产生器应无损坏、松动。
5.2.6.5 其他要求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还应符合5.2.1的规定。
5.2.7 泡沫喷头
5.2.7.1 一般要求
    非吸气型泡沫喷头应符合GB 5135.1-2019、GB 5135.3、GB/T 25205、XF834的相应规定,其中布水试验和灭火试验应采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混合液进行。
    吸气型泡沫喷头(以下简称“泡沫喷头”)应符合5.2.7.2~5.2.7.11的规定。
5.2.7.2 标志
    泡沫喷头的明显位置上应设置清晰永久性标志,至少应标示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商名称或商标、产品编号、生产日期等。
5.2.7.3 主要性能参数
    主要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4的规定。
5.2.7.4 覆盖半径要求
    按6.22的规定进行喷头覆盖半径测定试验,测定的半径值与产品公布值的偏差不应超过-10%。
5.2.7.5 耐高温性能
    按6.23的规定进行高温试验,试验后泡沫喷头不应出现严重变形、损坏。
5.2.7.6 耐氨应力腐蚀性能
    按6.24的规定进行氨应力腐蚀试验,试验后泡沫喷头的任何部件不应出现裂纹、破损等。
5.2.7.7 耐二氧化硫/二氧化碳腐蚀性能
    按6.25的规定进行二氧化硫/二氧化碳腐蚀试验,试验后泡沫喷头各部位应无可见的腐蚀损坏。
5.2.7.8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6.26的规定进行盐雾腐蚀试验,试验后泡沫喷头各部位应无可见的腐蚀损坏。
5.2.7.9 灭火性能
    泡沫喷头按6.27的规定进行灭火试验,符合下列要求:
    a)喷射的泡沫层应完全覆盖燃料表面;
    b)泡沫喷射结束前火应完全熄灭;
    c)灭火后泡沫覆盖的燃料不应复燃、烛烧或闪燃。
5.2.7.10 跌落试验要求
    按6.14的规定进行跌落试验,泡沫喷头应无损坏、松动。
5.2.7.11 其他要求
    泡沫喷头还应符合5.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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