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8.1 一般规定
8.1.1 垃圾焚烧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5501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进料装置应设置防垃圾棚堵架桥的装置;
2 燃烧装置应同时具有固体物料燃烧和挥发性气体燃烧的功能;
3 出渣装置应具有炉渣冷却功能;
4 燃烧空气装置应包括一次风和二次风两套独立供风装置;
5 辅助燃烧装置应包括点火燃烧和辅助燃烧两套独立装置。
8.1.2 采用垃圾连续焚烧方式时,炉排炉的焚烧线设计年累计运行小时数不应小于8000,流化床炉的焚烧线设计年累计运行小时数不应小于7200。
8.1.3 焚烧线设计年累计运行小时数小于8000的,宜设置两条及以上独立运行的焚烧线或设置备用焚烧线。
8.1.4 焚烧炉设计垃圾低位热值的确定应在对生活垃圾成分和热值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焚烧炉设计时应同时确定保证正常运行的焚烧炉下限垃圾低位热值和上限垃圾低位热值。
8.1.5 焚烧系统设计应提供物料平衡图和能量平衡图,物料平衡图和能量平衡图应表示出下限工况、额定工况和上限工况下焚烧线各组成系统输入、输出物质和能量的量化关系。
8.1.6 焚烧炉设计应根据所处理垃圾热值变化预测绘制焚烧炉的燃烧图,燃烧图应能反映该炉设计额定工况点、正常工作区域、短期超负荷工作区域以及助燃工作区域。
8.1.7 机械炉排焚烧炉的推料器处应设置渗沥液收集装置,渗沥液收集后应送至厂内渗沥液储存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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