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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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垃圾焚烧炉

8.2.1 新建垃圾焚烧厂设置2台焚烧炉以上的,宜采用相同规格、型号的垃圾焚烧炉。
8.2.2 垃圾焚烧炉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适应焚烧厂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的特性,并适应全年垃圾特性变化;
    2 焚烧炉应同时具备垃圾固体物料充分燃烧和挥发分充分燃烧的性能;
    3 焚烧炉应设置自动燃烧控制系统(ACC),自动燃烧控制系统应针对焚烧炉服务区域的垃圾特性设置控制模式和控制参数,确保系统使用顺畅、垃圾焚烧工况和焚烧锅炉热输出稳定;
    4 应对炉排上部的炉墙实施冷却措施,冷却介质应根据垃圾热值确定,并应保证炉墙内壁不结焦;
    5 焚烧炉外表面设计温度不应高于50℃。
8.2.3 焚烧炉应设置炉膛主控温度区,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监测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温度区内应至少设置上中下(前中后)3个温度监测断面;上下(前后)温度监测断面之间的距离应使最大烟气量下烟气在两断面之间的停留时间大于2s;
    2 每个温度监测断面应设置3个温度监测点,温度监测点应在炉墙上均衡布置;
    3 主控温度区下部温度监测断面宜设置于最高(后)二次风喷射口上方(后方),且温度监测数据不应受到二次风温度的影响;
    4 温度监测元件伸入炉墙内表面距离宜为200mm~300mm,测温元件不宜伸入炉膛过深;
    5 温度监测元件应设置接口套管,并应做到易拆装;
    6 应对主控温度区温度进行实时在线监测,并应采用辅助燃烧器自动启停的方式控制主控温度区温度;
    7 应将每台焚烧炉主控温度区所有温度监测点的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为曲线,并可在计算机同一画面中显示,画面中应有温度下限标识,所有温度数据和曲线的电子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年。
    8 宜根据焚烧炉主控温度区各断面实测温度和在线监测烟气量,对焚烧炉主控温度区内自最上(最后)二次风喷射口断面算起的烟气停留2s断面温度进行实时计算,并在中央控制室显示器和存储器上显示和记录。所用烟气量宜减除烟气净化系统喷入水所产生的水蒸气量、吹灰空气量及系统漏风量,并换算为炉膛主控温度区平均温度下的烟气量。
8.2.4 任何最不利工况下焚烧炉炉膛主控温度区内温度和烟气滞留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55012的规定。主控温度区内设置锅炉水冷壁时,水冷壁内侧应敷设耐火隔热材料或防腐隔热涂层。
8.2.5 机械往复式炉排焚烧炉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抓斗最大张开尺寸不应大于进料口内尺寸;
    2 料斗下应设置开闭挡板,并宜设置垃圾搭桥破解装置;
    3 应设置垃圾料位监测或监视装置;
    4 料槽下口尺寸应大于上口尺寸,应能在低料位时维持炉内负压,并宜对料槽采取冷却措施;
    5 推料器推料速度和炉排移动速度应可调节;
    6 一次风应对炉排干燥段、燃烧段和燃烬段分别供风,风量应能分段调节;
    7 垃圾在炉排上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应小于5%;
    8 炉排漏渣率不宜大于2%,并应设漏渣收集和输送装置。
8.2.6 流化床焚烧炉的设计除应满足本标准有关垃圾焚烧炉的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循环流化床焚烧炉;
    2 垃圾给料应连续、均匀、可控;
    3 不宜采用煤作为助燃燃料;
    4 应设置布风板和排渣口冷却系统,布风板宜采用水冷;
    5 流化床焚烧炉宜采取降低飞灰产生量的技术措施;
    6 焚烧炉的设计应使垃圾在炉内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和锅炉灰等比例混合物的热灼减率应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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