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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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

8.3.1 垃圾焚烧炉的燃烧空气系统应由一次风和二次风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一次风应从炉排(料床)下部供入,一次风流量应可调节;二次风应从主控温度区前部(下部)供人,二次风喷出速度和喷嘴的布置应使焚烧烟气在主控温度区形成湍流。
8.3.2 垃圾焚烧所需一次风应从垃圾池上方抽取;进风口处应设置过滤装置。二次风可从锅炉顶部、渣池间、出渣机附近、推料器附近、垃圾池等处抽取。
8.3.3 当入炉垃圾含水率较大、热值较低时,应对焚烧一次风进行加热,加热温度可根据入炉垃圾热值的变化进行调节。炉膛主控温度区不易维持要求温度时,也可对二次风进行加热。空气加热可选择蒸汽空气预热器,当需要较高风温时,可采用二级加热或烟气空气预热器。
8.3.4 垃圾焚烧所需空气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空气量应包含垃圾成分和热值变化所引起的焚烧所需空气量的增加量;
    2 计算焚烧所需空气量时,应根据实际空气湿度和大气压进行修正;
    3 垃圾焚烧过剩空气系数宜取1.4~2.0。
8.3.5 燃烧供风风机的选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次风机的台数应根据焚烧炉对燃烧空气的供给和调节要求确定。
    2 一、二次风风量比例分配应根据焚烧炉特点确定。
    3 一、二次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电机,便于根据垃圾的燃烧工况进行风量调节。对于机械炉排焚烧炉,一次风风量可根据每段炉排的需求分段独立调节。
    4 一、二次风机的设计总风量应包括垃圾可燃成分逐年提高造成的焚烧所需空气量的增加量,确保垃圾热值达到和超过设计热值时一、二次风机风量满足垃圾的充分燃烧要求。
    5 一次风机风压应满足向垃圾层输送一次风的需要。二次风的风速应符合本标准第8.3.1条的规定。
8.3.6 一、二次风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次风管道及其连接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减小管路阻力;
    2 应设置空气过滤设施及其检修平台,空气过滤设施前后宜设置压差传感器以便及时维护;
    3 管材应具有耐腐蚀、气密和耐老化等性能;
    4 空气预热器后的热风管道和管件应采取防热膨胀和保温的措施。
8.3.7 焚烧锅炉烟道出口应配置氧浓度监测设备,氧浓度监测设备应与二次风风量调节设备联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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