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8.4 点火与辅助燃烧系统

8.4.1 焚烧炉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5501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烧器的功率及其调节性能应满足焚烧炉启动和停炉期间独立控制主控温度区温度变化的需要。
    2 助燃燃烧器的数量和布置应根据焚烧炉规模确定,应使主控温度区加热均匀。
    3 助燃燃烧器应能够随着主控温度区温度的变化而自动启停。燃烧器自动启动时机应根据主控温度区温度下降速率和燃烧器启动时间滞后等因素确定。
    4 应设置对助燃燃烧器的保护措施,防止主控温度区高温对燃烧器的影响。
8.4.2 采用油作为燃烧器燃料时,应采用轻质油,不得采用重油。储油罐的数量不宜少于2台。储油罐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垃圾焚烧炉冷启动点火及烘炉用油量的1.5倍。
8.4.3 供油泵宜选择容积泵,并应设置备用。
8.4.4 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油、回油管道上设置吹扫装置、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
8.4.5 采用气体燃料时,应有可靠的气源,燃气供应及燃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