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8.5 炉渣输送、处理与检测
8.5.1 垃圾焚烧炉应配置炉渣排除、冷却、输送、取样制样及储存等设备和设施。
8.5.2 炉渣输送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渣机应能连续除渣并具有防空气进入炉内的密封功能;
2 炉渣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满足最大焚烧量下的炉渣输送;
3 宜在炉渣输送环节设置炉渣取样设备(设施),取样设备(设施)应能随时进行炉渣输送物流的全断面取样。
8.5.3 焚烧厂内应设置炉渣制样设备(设施)和制样场所,对取得的炉渣样品进行制备;制样设备应包括破碎、剪切、筛分、称重、缩分、储样等设备,并应配置灰渣热灼减率检测设备和设施。
8.5.4 炉渣储存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炉渣储存设施的容量,宜按3d~5d的炉渣产生量确定;
2 炉渣储坑间宜设置排风、除尘系统;
3 炉渣储坑间设置抓斗起重机的,渣坑周边应设置检修场地和检修通道,渣坑边缘应设安全护栏;
4 出渣通道应设置冲洗设施。
8.5.5 炉渣宜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方式可根据焚烧厂所在地的市场需求情况选择。
8.5.6 炉排焚烧炉应配置炉排漏渣输送设备,漏渣可直接送至炉渣间与炉渣混合;因事故造成漏渣中有机物含量较大时,应将漏渣送入垃圾池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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