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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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烟气监测系统设计

10.7.1 焚烧厂应对排放烟气进行在线监测,监测指标应包括烟气流量、温度、压力、湿度及颗粒物、O2、HCl、SO2、NOx、CO和NH3浓度,并宜监测HF浓度。宜对净化前的酸性气体浓度进行在线监测。
10.7.2 在线监测采样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线监测采样点应布置在烟气流稳定的直烟道上,采样点具体位置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的有关规定;
    2 采样管应采用耐腐蚀、耐温、无吸附性、不与气态污染物反应的材料,并应设置伴热系统,伴热温度应使所取烟气温度高于其露点温度;
    3 样品采集系统应设置粗细两级颗粒物过滤,粗过滤器孔径不宜大于5μm;气体分析仪前应设置细过滤器,细过滤器孔径不宜大于0.5μm;过滤器滤料的材质应不吸附且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
    4 采样管线内包覆的气体传输管应至少为两根,一根用于烟气样品的采集传输,另一根用于校准标准气体的输送;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应具备完成在线监测全系统校准的功能要求。
10.7.3 烟气在线监测分析仪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技术稳定、可靠的监测分析仪器;
    2 分析仪器的量程和检测分析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的有关规定;
    3 应配备仪器校准用零气和标准气体,零气和标准气体的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的有关规定。
10.7.4 烟尘监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尘监测位置在室外时,应设置监测仪防雨设施;
    2 烟尘监测仪应配置空气吹扫系统,吹扫用空气应经过干燥和粉尘过滤;
    3 采用直接测量时,监测仪应垂直于烟道或向下稍微倾斜安装,防止监测仪处积水;
    4 采用抽取法测量时,抽取采样装置应具备自动跟踪烟气流速变化调节采样流量的等速跟踪采样功能。
10.7.5 焚烧厂应在烟气在线监测取样点附近设置在线监测室,监测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室到取样点的距离应满足监测仪器对取样路径的要求;
    2 监测室建筑面积应满足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布置及操作;
    3 应设置空调设备,使监测室的温湿度满足监测仪器的要求;
    4 监测室应具有防电磁干扰的措施。
10.7.6 每条焚烧线尾部烟道应设置人工烟气取样口和取样平台,取样口与取样平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的有关规定。
10.7.7 烟气在线监测的数据处理与传输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烟气排放指标数据的选取、确定方法和显示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的有关规定;
    2 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应传送至中央控制室,并能根据在线监测结果对相应烟气净化设备运行工况进行控制;
    3 宜在焚烧厂显著位置设置排烟主要污染物浓度显示屏,显示屏宜显示瞬时值、小时均值、日均值及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
    4 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应设置数据传送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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