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制播工程项目规范 GB5504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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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总控与传输系统

6.0.1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按节目信号的调度分配、传输和监测要求设置相应的技术系统和划分功能分区。

6.0.2 广播电视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输出的节目及信号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监测记录信息应保存一周以上,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6.0.3 电视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级、乙级:应能对播出链路上的关键节点、节目输出点以及接收的自台播出信号进行视音频监看监听,应配置信号异态报警设备;应能对关键节点信号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监测;

      2 丙级:应能对播出链路上的关键节点,节目输出点以及接收的自台播出信号进行视音频监看监听,应配置信号异态报警设备。

6.0.4 广播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级:应实时监测播出通路关键环节的信号电平、相位;监测点出现故障时应能及时给出报警;应能灵活设置不同报警信息;应配置峰值电平显示设备;应配置彩条监视屏;应配置机房的视频监控;应配置信号异态报警设备;应具备全时段录音功能;总控系统应至少配置一对专业级音箱,能够选择监听所有播出信号和当地开路接收信号,总控系统应能选择监听每套节目的播出信号和关键节点的音频信号。

      2 乙级:应监测播出通路输出信号电平、相位;应配置峰值电平显示设备;应配置彩条监视屏;应配置各机房的视频监控;应配置信号异态报警设备;总控系统应至少配置一对专业级音箱,能够选择监听所有播出信号和当地开路接收信号,总控系统应能选择监听每套节目的播出信号和关键节点的音频信号。

      3 丙级:应监测播出通路输出信号电平、相位;应配置峰值电平显示设备;总控系统应至少配置一对专业级音箱,能够选择监听所有播出信号和当地开路接收信号。

6.0.5 时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级:应配置备用时钟发生器和切换设备;时钟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主备时钟发生器应分接不同的电源;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能;应配置可信的时钟源,全台时钟信号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

      2 乙级: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能;应配置可信的时钟源,全台时钟信号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

      3 丙级:应配置可信的时钟源,全台时钟信号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

6.0.6 同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级:应配置同步系统,应配置备用同步发生器和切换设备;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能,能够断电直通。

      2 乙级:应配置同步系统。

6.0.7 甲级、乙级总控机房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

6.0.8节目传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级:应配置主、备传输设备和通路;切换设备应具备自动、手动切换功能;传输设备应配置双电源;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应配置备份编码复用设备;配置的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至每个下游播出单位的传输线路全程应至少有两路不同路由。

      2 乙级:应配置主、备传输设备和通路;切换设备应具备自动、手动切换功能;传输设备应配置双电源;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应配置备份编码复用设备;配置的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

      3 丙级:配置的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

6.0.9 交互式网络电视和互联网电视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对远程访问、信源接入、信号分配、传送等环节监测能力;重要节目应进行视音频实时监听监看;应对编码器输出、内容发布等重要节点信号的码流、视音频等进行自动监测,并具备信号、码流异态声光报警动能。

      2 应配置网管监控系统,对系统中主要设备具备管控能力、对播出及信息系统关键设备、软件、网络、存储等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并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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