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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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厂内通信

11.17.1 厂内通信可分为生产管理通信和生产调度通信,二者可合并考虑,厂内可设置一套调度程控交换机,并兼作行政交换机,采用虚拟分区运行,总容量应满足生产管理和生产调度通信的要求。宜在中央控制室设置调度台。
11.17.2 焚烧厂对外联系的中继方式应采用数字中继方式,中继线数量不宜小于用户数的10%。
11.17.3 通信设备所需的交流电源应由来自不同厂用电母线段的双回路交流电源供电。该双路电源应相互独立,并能切换。通信设备所需直流电源应设至少1组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并应配置至少1套整流器。电源容量应按远景规模最大负荷计算,蓄电池的放电时间应按4h计算。
11.17.4 厂内可设通信专用机房,也可与电气控制设备布置在一起。
11.17.5 通信设备应设置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通信机房内应设有环形接地母线,并应就近接至全厂总接地网上,引接线不应少于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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