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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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供水系统

13.3.1 焚烧厂应设置独立的生活供水系统。生活供水系统应优先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13.3.2 夏季宜用工业新水作为空冷器、油冷器的冷却水。
13.3.3 焚烧厂的供水系统应根据水源条件、机组形式等综合比较确定。当水源条件允许时,宜采用水冷系统;当水源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空冷系统。辅机设备冷却水系统宜采用独立的工业冷却水供水系统,以循环水作为水源。当辅机设备对冷却水水质要求较高、循环水水质不能满足时,应根据设备要求选择工业新水或除盐水进行冷却。
13.3.4 循环供水系统宜采用母管制,冷却设备形式应综合比较确定。
13.3.5 循环冷却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 50050的有关规定。
13.3.6 冷却塔的最高冷却水温不应超过生产工艺允许的最高值;计算冷却塔最高冷却水温时,应采用近期连续不少于5年,每年最热3个月,以湿球温度频率统计方法计算的频率为10%的日平均气象条件。
13.3.7 当循环水系统采用集中泵房母管制供水时,循环水泵的总流量应满足最大计算用水量要求,水泵可不设独立备用,但泵数量不宜少于3台;水泵数量多时可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期实施,但一期工程水泵安装数量不应少于2台。
13.3.8 厂区循环水母管应设置泄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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