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13.4 排水及废水处理
13.4.1 焚烧厂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规定。
13.4.2 厂区内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雨水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各种废水、污水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分类收集输送,并应根据其污染程度、复用和排放要求分别进行处理。
13.4.3 处理后复用的杂用水,视利用方式的不同,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的有关规定。
13.4.4 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的有关规定。
13.4.5 焚烧厂内垃圾车运输通道的初期雨水应收集在初期雨水池中,其有效容积可按垃圾车运输通道面积10mm积水量计算。
13.4.6 焚烧厂宜设置生产废水回用系统。满足水质使用要求的废水应优先回用,减少工业新水用量及外排废水量。
13.4.7 焚烧厂产生的垃圾渗沥液应妥善处理。厂内设置渗沥液处理设施的,渗沥液处理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标准》CJJ/T 150的有关规定。
13.4.8 焚烧厂供水净化系统的排泥水应在厂内处理后排放,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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