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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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焚烧厂主要房间设计室内空气参数可按本标准附录E选择。设计室外空气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有关规定。
16.1.2 焚烧厂散热散湿车间作业地带设计温度应符合表16.1.2的规定。
注:1 Q为散热量;
       2 作业地带系指工作地点所在的地面以上2m内的空间。
16.1.3 供暖、通风、空调冷热源形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冷热负荷,以及所在地区气象条件、环保政策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地区的焚烧厂当采用单台汽轮机的抽气作为供暖系统的热源时,应设置备用热源,备用热源的设计热负荷可按全厂总设计供暖热负荷的80%计算;
    2 有供冷需求且技术经济上可行时,可采用焚烧厂余热驱动吸收式冷水机组供冷;
    3 有工艺冷却水可利用,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热泵机组进行热回收供热。
16.1.4 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气体、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设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计算,事故通风宜由正常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16.1.5 在有腐蚀性物质产生的房间(空间)内,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的设备管道及附件应采取防腐措施。
16.1.6 焚烧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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