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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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供暖

16.2.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焚烧厂房及其他建筑物应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夏热冬冷地区的焚烧厂房和其他建筑物宜设置供暖设施。
16.2.2 垃圾综合主厂房及无人值班辅助建筑的供暖热负荷,宜按维持室内温度5℃计算,不应计算设备散热量。有人操作、值班及设有精密仪器的房间,应按室内温度18℃计算供暖热负荷。
16.2.3 严寒或寒冷地区的垃圾池间宜设置供暖设施,设计供暖负荷应能使冰冻垃圾在短时间内融化。
16.2.4 集中供暖地区供暖热媒宜采用热水,设计供水温度宜为60℃~8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16.2.5 焚烧厂厂区供暖宜设置独立的供暖换热系统。
16.2.6 厂区供暖换热器的容量和台数应满足任何一台换热器停止运行时,其余换热器能提供60%~75%热负荷的需要,严寒地区宜取上限。可不设备用换热器。
16.2.7 热水网循环水泵不应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且循环水泉的总容量和台数应保证其中任何一台水泵停用时,其余水泵能向热用户提供热水总流量的110%。循环水泵的扬程应按系统所有阻力之和增加20%的裕量确定。当热水网供热系统采用中央质-量调节时,可选用调速水泵。采用分阶段改变流量的调节时,宜选用不同流量和扬程的泵组。
16.2.8 厂区供暖换热器的凝结水应回收至除氧器或疏水箱。当凝结水不能自流回收时,应设凝结水泵。凝结水泵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16.2.9 供暖系统终端宜设置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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