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17.1 总图消防
17.1.1 综合主厂房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助燃燃料罐区、储氨区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焚烧厂的综合主厂房区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8m×18m。
17.1.2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坡度不宜大于8%。管架、垃圾车栈桥跨越消防车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m。
17.1.3 焚烧厂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17.1.4 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其他工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7.1.5 当厂址地面高程相差较大,总平面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时,助燃燃油及其他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宜布置在低高程区域。当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较高区域时,应设置挡墙等防止火灾蔓延和燃油(可燃液体)流散的措施。
17.1.6 焚烧炉点火及助燃燃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排独立区域对油罐区进行单独布置;
2 油罐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8m高的围栅;油罐区沿)区边界布置时,厂区边界围墙可作为油罐区的围墙,该段围墙应为实体墙,且高度不应低于2.5m;
3 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7.1.7 当焚烧厂设置储氨区时,储氨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排独立区域单独布置储氨区,储氨区宜布置在通风条件良好、靠近厂区边界的位置,应避开办公楼、宿舍楼等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人流出入口,且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储氨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防火实体围墙;储氨区沿厂区边界布置时,厂区边界围墙可作为储氨区的围墙,该段围墙应为防火(不燃烧)实体墙,且高度不应低于2.5m;
3 液氨储罐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的有关规定。
17.1.8 易燃液体或气体输送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综合主厂房、办公楼、冷却塔、油罐区、储氨区等焚烧厂内建(构)筑物。
17.1.9 助燃燃料储罐区和储氨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助燃燃料储罐区和储氨区的防火堤内不宜绿化。厂区绿地和植物的布置不应妨碍消防车通过和消防作业。
17.1.10 厂区内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表6.3.3的规定。
17.1.11 当综合主厂房呈“凵”形或“Ш”形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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