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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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建筑消防

17.2.1 综合主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耐火等级应为二级,各主要车间(房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17.2.1的规定。

17.2.2 综合主厂房之外的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17.2.2的规定。

17.2.3 除表17.2.1、表17.2.2所列的建筑物外,其他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7.2.4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7.2.5 综合主厂房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条焚烧线的建筑面积,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条焚烧线的建筑面积。
17.2.6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主厂房中各车间的每个楼层(平台)建筑面积不大于400㎡时,安全出口可设1个;当建筑面积大于400㎡时,安全出口应设2个。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乙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垃圾池间料斗平台建筑面积不大于250㎡时,检修出口可设1个;当建筑面积大于250㎡时,检修出口不应少于2个,检修出口应分别通向安全出口。
    2 综合主厂房的主控楼最远工作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50m,汽机间、焚烧与烟气净化车间、卸料大厅最远工作点到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75m。
    3 渗沥液沟道间宜设置2个直通室外的检修出口,且宜分别布置在渗沥液沟道间的两端。
    4 当上料坡道为单车道时,卸料大厅应设2个垃圾车疏散出口;当上料坡道为双车道时,可设1个垃圾车疏散出口。
    5 卸料大厅的人员安全出口和垃圾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6 主控楼应至少有一部疏散楼梯为封闭楼梯间,并宜通至主控楼屋面。综合主厂房其他车间疏散楼梯可为敞开楼梯或室外疏散楼梯,综合主厂房内疏散楼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 垃圾吊控制室、垃圾吊配电室疏散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00m。
    8 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电缆夹层通向相邻车间和走道的乙级防火门可作为安全出口。
    9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建筑面积大于120㎡的中央控制室与电子设备间及电缆夹层,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配电室的疏散门宜布置在其两端。
    10 配电室内最远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17.2.7 焚烧厂建(构)筑物的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主厂房的主控楼、汽机间、焚烧与烟气净化车间之间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2 卸料大厅与垃圾池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垃圾卸料门、抓斗检修孔盖板应采用不燃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卸料大厅与其他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及乙级防火门窗分隔。
    3 垃圾池间及垃圾吊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4 配电室、电缆夹层、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发电机出线小室、蓄电池室(阀控式)、空气调节机房、通风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5 活性炭储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设置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的有关规定。
    7 当综合主厂房两个车间采用室外通道隔开,通道宽度小于10m且上方布置顶板时,通道一侧外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当墙上开设有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8 当汽机间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汽机间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孔。当汽机间墙外5m~10m范围内布置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时,上述墙应为防火墙,其上应设甲级防火门。
    9 当上料坡道上方设有围护系统时,围护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通风采光窗、门可采用难燃材料。当上料坡道下方布置丁、戊类用房时,房间外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坡道水平投影范围内的房间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挑出长度不小于1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挑檐。
    10 烟囱中布置的烟气在线监测分析室、烟气排放采样平台的围护构件应为不燃材料。
    11 电缆沟与电缆隧道进出综合主厂房、其他建筑物配电室的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材料或防火墙封堵。
17.2.8 乙炔汇流排间、危险品仓库等的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7.2.9 焚烧厂中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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